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这两种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谨慎区分;直接损失是被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即加害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被害人现有财产的直接损失。比如财产破坏造成的财富损失,受害人受伤致残后的医疗费用支出,侵犯人格权后发生的必要费用等都是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可获得利益的损失,即因侵权行为侵权而未获得本应获得的利益,包括人身伤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产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这两种间接损失是不同的,应该解释:

(一)财产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财产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复杂的,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主要损失是指财产的间接损失。间接财产损失损害是指加害人侵害被害人全部财产,造成被害人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利益损失,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这种间接损失有三个特点。首先,损失是未来可获得的利益。侵权行为进行时,只有取得财产的可能性,但不是真正的利益;第二,这种失去的未来利益是有现实意义的,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假设的;第三,可获得的利益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即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直接影响范围。超出此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

财产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赔偿,在于间接损失的确定和间接损失的计算两个方面。这两个问题明确后,可以按照补偿原则进行补偿。

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的财产造成损害的结果。0增值状态的财产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生产经营资料表面出现的财产。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产不会增值。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认为,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不创造价值,同样,处于增值状态的财产本身也不增值。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处于增值状态的财产仅将其原始价值转移到生产,并经过1982年第一期0,《试论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法学季刊》的吴小华。

经营的结果。创造增值的人是与财产形成一定生产经营关系的人。因此,间接损失的机制是,违法行为破坏了生产者、交易者和财产之间的生产经营关系中作为生产经营信息的物质物品,使生产者和经营者(即受害者)不能正常利用这种生产经营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导致可获得利益的减少和损失。财产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财产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所有人在经营中应当创造新价值,但由于损害尚未创造的损失的赔偿。间接损失赔偿的是人身损失,不是物质损失。

(2)人身伤害造成的间接损失

是指加害人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造成被害人未来财产利益在一定范围内的损失。它还具有财产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不同的是,财产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侵权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造成的,而人身伤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侵权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和名誉权等人身权的行为造成的。这种间接损失与人身伤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未来可获得利益的减少。比如因为健康权受损,人不能参加劳动,拿的工资少。后者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人身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

在司法实践中,应重点研究间接财产损失损害赔偿,因为法律赋予了间接财产损失损害赔偿相当灵活的赔偿原则自由裁量权,而立法对间接人身伤害损失做出了明确规定,易于把握。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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