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的三个条件:
(1)可立即出售(合同签了)
(2)出售极可能发生:
高层管理作出了决议,特殊资产行业监管机构也要批准企业已经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确定的支付价款)
(3)预计自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起一年内能够完成交易(大型资产需要时间梳理,如盘点,清理债权债务)
延长一年期限的例外条款:
如涉及的出售是关联方交易,不允许放松一年期限条件,原因是化为持有待售后相关资产不用提折旧了,会影响当年的利润,只有关联方才愿意配合做这事,会计准则把这条路堵死了。
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发生,一年内能够化解。
不可抗力的、宏观经济因素,处理后又符合划转的条件。
二、持有待售的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可控不待售的核算原理是:母公司转让对于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但未失去控制权,在合并报表层面属于权益性交易。在上述股权处置前与后,该子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均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处置部分股权只是改变了母公司所有者和少数股东在子公司净资产中所占权益的相对比例改变了,母公司控制的资源并未变化,故不需要改变该子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计量属性。
三、持有待售类别的计量:
四、持有待售的处置组(有一堆资产,包含金融资产)后续计量:
对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金额,有商誉的,应当冲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处置组中各项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分摊减值。但后期公允公允价值上升时,商誉减值不得转回,非流动资产减值转回金额也按其账面价值权重分摊,该计提的利息或租金收入、支出照做,划分为持有待售资产按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孰低计量(列报)。
五、持有待售类别的列报:
六、终止经营:
(1)业务独立能够单独区分,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能够区分,有一定的规模,主要业务终止或划为持有待售。
(2)终止经营的相关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列报的终止经营损益应当包含整个报告期间,而不仅包含认定为终止经营后的报告期间。
(3)对于当期列报的终止经营,企业应当在当期财务报表中将原来作为持续经营损益列报的信息重新作为可比会计期间的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当年的要调,上一年的也要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