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延安必康破产预重整一案临时管理人。为顺利推进延安必康预重整工作及提高重整效率,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运营价值最大化,临时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意向投资人。
意向投资人应当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并有效存续;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意向投资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拥有一次性出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资金用于重整的投资实力,并提供相应的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