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作如下总结:
1、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上市公司应当注意披露信息合规、财务处理合规、交易合规等。
2、原则上代表人诉讼案件先行审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中止审理。但非代表人诉讼案件具有典型性且先行审理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的除外。因此投资者及时发起或加入代表人诉讼有利诉讼程序进程。
3、不同意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权利人可以提交退出声明,原诉讼继续进行。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未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4、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综上,旧的诉讼制度只能采取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导致进入民事赔偿诉讼程序的案件不多,索赔金额不大,不能有效震慑证券犯罪活动。而近期证监会将10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涉嫌证券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这是监管部门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严厉打击资本市场造假欺诈等恶性违法行为的重要举措。意味着以后只要有上市公司造假,受害股民就可以以非常便捷的方式(俗称“搭便车”)索赔。这是净化证券市场环境、帮助投资人维权的重大利好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