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私募股权行业迎来首部行政法规。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作为一项行政法规,《条例》全文共62条,兼顾监管和发展,突出适应私募股权行业差异化需求。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等职能”。

《条例》的发布,不仅标志着私募基金监管基础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标志着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迈入新阶段,对于私募基金监管而言具有里程碑意义。行业。”司法部、证监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根据投资标的不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简称私募创投基金)。据记者了解,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后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但并未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纳入适用范围。2013年,中央编办发文明确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受中国证监会监管。为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解决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缺乏上位法律的问题,2013年中国证监会向国务院提议启动制定《条例》。

考虑到行政法规立法周期较长,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8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推动《条例》的制定。2017年8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3年6月1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

但从原则上看,《规定》目前对股票机构和产品影响不大。“《规定》强调对管理者的积极要求和消极限制,但基本上都是原则性的,具体、量化的要求需要在后续细化规则时解决。”相关负责人告诉第一财经记者,目前现有机构和现有产品不存在明显需要整改和过渡的问题。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规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强调差异化发展,免除一级嵌套

据介绍,《条例》的制定监管部门坚持了两个原则。一是协调发展与保障,既强调抓好行业重点主体和关键环节,加强风险源头管控,又要发挥私募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支持科技创新的作用。。

二是规范监管与尊重市场规律相结合。尊重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主体的经营规则,着力划定监管底线,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重大事项变更实行登记管理,对不同类别实行差别化管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的监管。

记者了解到,监管部门在制定规则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私募股权行业的差异化特点。例如,一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包括创投、并购、大宗等不同领域,而二级市场的私募股权包括阳光私募、不同类型的对冲基金,以及此前推出的房地产私募等。股票基金,对规则有差异化要求。

《条例》从一开始就明确,在总则中明确鼓励私募股权行业“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科技创新的作用”,凝聚各方共识各方共同优化私募股权行业发展环境。”监管部门回应了记者提问。同时,还专门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章节,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内涵,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鼓励“早投资、小技术投资”。

具体来说,明确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范围、投资期限、合约策略等方面应符合的条件,加强创业投资基金监管政策与发展政策的协调。《条例》从登记备案、募集资金、投资运作、风险监控、现场检查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和自律管理。在投资退出等方面提供便利。

记者获悉,下一步,有关部门将进一步研究出台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政策支持得到明确。对于基金中的基金、创投基金、政府基金等有合理发展需求的私募基金,《条例》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免除了一层嵌套限制。国务院证监会规定“主要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不纳入投资级别”,支持行业发挥积极作用,培育长期机构投资者。

“这对FOF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好处。”业内人士表示,资管新规出台,有针对性地解决了资管嵌套问题。不过,当时《条例》仍在制定之中。层级嵌套显然对FOF有利。

加强事后监管,告别“3万元”罚款上限

首部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条例颁布。是否提高行业组织的市场准入要求是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为规范行业发展,《条例》从五个方面进行了系统规定。其中淡化相关行政许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是突出重点主体监管要求。包括: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明确法定职责和禁止行为,强化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要求,按照规定接受合规和专业培训;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确保符合持续经营要求,具备相应的从事私募基金管理的能力。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值得一提的是,“满足持续经营要求”并非预准入要求。

二是全面规范募集和备案要求。坚守“非公开”和“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经营活动底线,实施穿透式监管,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明确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是规范投资经营活动。明确私募基金房地产投资范围和负面清单,同时为私募基金产品有序创新预留空间。建立专业化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安排,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管机制,强化全流程监管。

四是明确市场化退出机制。为构建“有序进入、有序退出”的行业生态,私募基金管理人遇到相关情况的,规定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人员,提前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并组织基金清算。

五是丰富事中事后监测手段,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为确保监管机构有效履行职责,《规定》明确证监会可以对涉案材料采取现场检查、调查取证、账务查询、审查、复制、封存等措施。; 运营、人员更换、强制审计和接管措施。同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加大对逃避登记备案义务、挪用基金财产、内幕交易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打击力度。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对于存在风险的私募基金,监管部门在制定规则过程中不仅关注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退出”,更关注“基金”如何退出、如何退出。保护投资者权益。

《条例》颁布前,行业主要监管规则是2014年颁布实施的《暂行办法》。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处罚要求,罚款上限仅为3万元,而私募股权行业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为适应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条例》吸收了金融行业的一般监管办法,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统一处罚要求,更好地清理行业乱象。。

股票定向增发影响不大,暂行办法将修改

私募股权行业经过近十年的规范发展,目前备案规模已超过20万亿元。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5月,注册私募基金管理人已达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15.3万只,管理基金规模约21万亿元。

其中,股权投资方面,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股权基金(含创投基金)累计投资近20万家境内非上市及非上市公司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再融资项目,为实体经济打下坚实基础。股本超过11.6万亿元。注册制改革以来,近90%的科创板上市公司、60%的创业板上市公司、90%以上的北交所上市公司上市前获得私募基金支持。

创新投资方面,截至2023年一季度,私募基金已向上述企业投资近5万亿元。

《条例》的出台会对股市产生较大影响吗?对此,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由于《规定》是原则性规定,对于现有机构和现有产品,不存在整改过渡的问题。具体的、可量化的要求将在后续的规则细化过程中得到解决。

下一步,证监会将从三个重点抓好落实《规定》。一是完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根据《条例》修订《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逐步完善私募基金募集、投资运营、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对控制情况和能力实施差异化监管服务投资者等,完善规则体系。同时,指导基金业协会按照《条例》和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规则,做好登记备案、合同指导、信息报送等自律监管规则。

二是全面宣传、解释和贯彻《条例》,开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引导各方准确、充分学习、理解《规定》。准确把握《条例》内容,准确把握要点,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动和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畅通“募”、“投”、“管”、“退”环节,推动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产业迈上新台阶。


解读|私募条例磨砺十年终出台,有哪些突破?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