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声明 | 本文解读作者是金融监管研究院研究员 王雪薇3月31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规〔2023〕3号)。
新规距离征求意见稿发布过去一年半的时间。相比于正式稿相比《关于整顿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新规整体上是趋于放松态势,核心体现在取消此前对于异地部门员工人数不超过35%的要求、高管不得异地设立办公场所要求、设置异地部门城市限定要求,同时新增经允许原则上可保留1个异地管理总部等。一、新规主要内容
此次新规则是在三分类新规之后对信托公司调整的又一规范性文件!新规剑指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普遍存在的三大问题: 新规重点示意如下: 新规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原则上可以设立异地部门,但是对于中后台,新规也并没有禁止其设立异地部门。
其实信托公司无论是清理子公司还是异地部门,其目的都是为了规范业务、压缩层级。清理子公司的逻辑还是为了控制通道、融资类业务规模以及防止关联交易产生的利益输送。现阶段,信托公司的子公司承担着如资产管理、财富中心(财富管理)、投资管理的“职能”,并且子公司还会进行对外投资,最终造成子公司和众多孙公司之间层级复杂,数量众多的情况。很明显,就目前信托业较为严峻的形势下,部分信托公司根本无力对“众多”非金融子公司进行管理。
对于异地部门,则是监管的又一“重拳”。一方面,监管的脉络已十分清晰,基本是全方位打击,如果一定要设立异地部门,必须与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能力、中长期发展规划等相匹配,这条需经过监管评估。另一方面,欲通过子公司的形式设立,这条路在2021年7月底就已行不通了。
以下为新规全文及答记者问:
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保监规〔2023〕3号
各银保监局:
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行业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现就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是指信托公司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置的部门。
二、信托公司异地部门包括业务、营销等部门。
三、信托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中长期发展规划、内部控制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原
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行业发展实际与改革转型需要,视情调整前款规定。
四、信托公司异地部门不对外挂牌。信托公司应在官
五、属地银保监局应指导辖内信托公司全面梳理报送异地部门情况。异地部门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有关信托公司应于3个月内报送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与风险防范措施,经属地银保监局审查后,于2024年底前实施完成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属地银保监局可根据信托公司报告情况适当延期,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
六、属地银保监局应切实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持续提升信托公司异地部门监管质效。
(一)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督导信托公司有序合规设置异地部门,持续加强异地员工管理,优化完善异地项目尽职调查机制,严格规范异地推介行为,定期开展异地经营风险评估,稳妥做好风险应对与处置工作。
(二)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结合属地监管实际,建立完善“清单式”监管机制,持续监测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情况。综合考虑展业管理水平、风险态势和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对信托公司调整异地部门设置提出监管要求。
(三)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利用科技赋能,创新监管模式,丰富监管手段,及时发现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增强风险防控主动性与前瞻性。畅通监管沟通渠道,加强与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的信息共享与监管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四)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优化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监管信息通报机制,定期与不定期通报信托公司异地经营与风险状况。针对信托公司异地重大风险处置、突发风险事件应对等,构建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制定风险处置方案,合力采取应对措施,筑牢金融风险防线。
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工作,配合了解信托公司在辖内所设异地部门情况,及时沟通违规推介行为、经营风险苗头、舆情等信息,必要时提请地方党委和政府协同处置风险。
八、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属地银保监局应于3个月内完成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住所所在地或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地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承担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落实风险处置维稳任务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对不予保留的,督促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所在城市与所设业务、营销等部门纳入本通知第三条相关统计,有关监督管理要求参照适用本通知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信托公司)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答记者问
为优化信托公司跨区域经营模式,促进信托公司改革转型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通知》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信托公司为便于全国展业,普遍在住所地以外设置以业务、营销为主的异地部门,呈现数量多,布局广,地域相对集中等特点。监管发现,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运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展业差异化不明显,同质化竞争严重;
二是管理半径拉长,风险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性降低;
三是协调成本高,风险项目处置难度加大。
此外,部分信托公司在异地设立管理总部,分散办公,多头管理,影响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亦对金融监管带来挑战。为此,银保监会研究起草《通知》,就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有关事项予以规范。
二、《通知》第三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信托公司不设异地部门会影响在当地展业吗?《通知》第三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城市与单地设置数量要求。
监管发现,异地部门数量多或布局广的信托公司,风险等级往往较高。因此,我们对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实施数量限制,引导信托业科学审慎布局异地部门,将有助于行业风险防范,促进行业改革转型发展。就有关数量约束要求,我们将视情予以调整。
信托公司是可全国展业的金融机构。不在异地设置部门,并不影响信托公司异地展业。
三、《通知》对异地管理总部提出了什么要求?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有什么影响?《通知》明确信托公司不得在住所所在地以外设立异地管理总部。
针对信托公司现有异地管理总部问题,我们积极听取意见,充分考虑设立背景与原因,从金融风险防范角度出发,明确由属地银保监局开展监管评估,对确有必要保留的,指导信托公司主动向有关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明确意见后,原则上可保留一个异地管理总部。
四、《通知》如何规定有关整改等工作的期限?《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于2024年底前完成异地部门整改工作。确有困难的,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对于不予保留的异地管理总部,《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制定管理总部回迁方案,于2025年底前实施完成。
五、《通知》如何规定监管部门的职责?《通知》第六条明确属地银保监局有关监管职责。主要包括:压实信托公司主体责任,强化信托公司异地部门设置监管,加强信托公司异地经营行为监测,推动落实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责的重大财政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等。
《通知》第七条明确信托公司异地部门所在地银保监局积极协助属地银保监局开展有关监管工作。对信托公司异地管理总部监管,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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