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警惕私募基金领域

的非法集资风险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金融犯罪主题),相关案例涉及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其中,非法集资案例所涉及的犯罪活动指向私募基金领域,具有教强的警示意义。

01

案例重现

2012年7月至2018年间,张某强、白某强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为相关公司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某强、“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

张某强、白某强控制国盈系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销售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76.81亿余元。上述资金中,49.76亿余元被用于兑付已发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国盈系公司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4.52亿余元被用于挥霍及支付张某强个人欠款。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2021年8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张某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白某强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千五百万元。张某强、白某强提出上诉,同年12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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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眼睛,辨别

披着“私募基金”外衣的

非法集资活动

打着发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幌子,具有以下特征的,属于变相非法集资:

(一)公开宣传。如,通过公众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

(二)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如,通过“拼单”“代持”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投资者累计超过规定人数。

(三)承诺还本付息。如,通过签订回购协议等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02

理性投资

自觉抵御非法集资

作为投资者,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不论是何种投资方式,必然存在一定的风险,而且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宣传保本保收益、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均可能涉及诈骗或非法集资嫌疑。只有坚持理性投资理念,才能有效抵御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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