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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盈科一日一法,知法懂法股民没起诉,为何能得到法院判决赔偿?

【案情简介】

  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518,以下简称某药业),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诉讼请求相同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一并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要求某药业、马某、许某等被告赔偿其投资损失。广州中院依法受理,经审查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2021年4月8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接受56名证券投资者的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如符合相关规定的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在公告期间届满后十五日内,向广州中院书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判决结果】

责令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顾某、黄某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

一、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通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除了对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还有原告投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各被告赔偿责任的认定

二、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新设专章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并作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已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权利登记公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公告期间受五十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三、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意义

本案是2021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判例之一,也是首例采用特别代表人诉讼方式进行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本案中,法院准确适用法律规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进审理程序,合理划分主体责任,一是充分发挥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标志着以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为特色的中国式集体诉讼司法实践成功落地,为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提供了便利,降低了投资者维权成本,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促进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深远意义。本案也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新标杆,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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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优秀青年法学硕士,曾任职国内某大型军工国企法务八年,具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主要从事公司股权、合同纠纷、企业刑事风险管理与控制等,包括国有股权混改、企业增资扩股、股权激励法律专项,以及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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