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山东网-感知山东9月14日讯 企业之间的商业纠纷本可以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合理合法的正当途径予以解决,若随意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视频散布其他企业负面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可能面临侵权损害赔偿的尴尬境地。通过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可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
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贷款纠纷,协商未果。为向乙公司施压,甲公司员工王某、王某娟、潘某三人,先后在乙公司所在地、股东个人居住地等场所拉横幅、贴大字报,并拍摄制作“还我贷款、恶意拖欠贷款、乙公司无良无德”内容的视频12部,发布在短视频平台,视频点赞量高达2.2万,导致乙公司的短视频账号评论区出现较多负面评论。乙公司就案涉侵权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王某娟、潘某三人在接受派出所调查询问时陈述其行为系受甲公司指使。乙公司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诉求甲公司删除侵权视频并在相关媒体和涉案抖音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并道歉;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其他
本案经审查后认为,公司员工王某、王某娟、潘某发表不当言论,拍摄催账视频并发布至短视频平台,向不特定人进行传播,引发不特定人对乙公司的负面评价,侵害了乙公司名誉权。
同时,甲公司作为三人的用人单位,对该三员工工作行为的合法性负有监督管理与指导义务。从行为实施时间来看,该三人系在工作时间拍摄后发布视频;从行为实施目的来看,均系向乙公司施压;从行为实施方式来看,该三人分工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表演、录制并发布多条视频,案涉侵权行为系为实现甲公司利益应当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王某、王某娟、潘某三人亦应引以为戒,杜绝不当言行,依法表达诉求。
综上,法院判决由甲公司在其案涉短视频账号上发表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置顶并保留3天,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40000元。
中国山东网记者 张敏敏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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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讨债方式错 商誉侵权要担责中国山东网2023-09-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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