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保监会简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英文名称为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或银保监会。银保监会成立于2018年,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
图:银行业协会官方网站概览
2.银保监会历史沿革
银保监会可以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银保监会是由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而来。2018年4月,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合并后全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整合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其中银监会、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则划入了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的目的在于深化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统一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
回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大体上经历了4各阶段:
(1)混业监管阶段(1948 -1991)
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史来看,不难发现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处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地位。中国人民银行1948年12月诞生于石家庄,1949年2月迁入北平(现北京),这个时期人民银行行使最初的金融监管职能;从1952年开始,我国金融体系逐渐形成“天下归一”的局面,人民银行与财政部主导我国金融体系;1969年,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仅仅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牌子;1978年,中国人民银行从财政部独立出来,既要行使金融监管机构职能,又要行使商业银行职能; 1979年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工农中建行先后独立、恢复、设立,同时设立国家外汇管理局,恢复并设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展国内保险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我国金融机构开始多元化、金融业务开始多样化;4年1月1日,新设中国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和人民银行的正式分家标志着人民银行的商业银行职能完全剥离,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出台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
(2)分业监管发展阶段(1992 -2002)
1992年,国务院证券委以及证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逐步走向分业监管,这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和历史趋势。证券委和证监会是在特定的历史大环境下诞生的:实际上,我国的证券业务诞生于6年,银行开展相关业务,7年以后我国先后成立了证券交易所以及多家证券公司,导致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能力受到了严重挑战,证券市场出现了诸多违规操作、市场混乱事件,较为出名的则是1992年8月10日深圳金融部门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的过程中,申请表的供不应求以及组织内舞弊行为导致购买人群激烈抗议行为,我们将其称为“8.10”事件。彼时,尽管证券委和证监会已经成立,证券公司的管理以及证券业务的审批依旧由中国人民银行主导。2003年,我国经融行业分业监管的制度基本成型。
(3)混业监管阶段(2003 -2018)
2001年,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功入世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来讲是一个巨大的机遇,然而却对金融行业监管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与要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当时,银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有成立中国银监会、 成立国家银行监督管理局、完善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体制三种思路,最终决定成立中国银监会。
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挂牌成立并开始履行银行业监管职责。银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从人民银行“天下归一”的监管模式逐渐向“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迈进:证券市场监管转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1992)、证券公司监管移交中国证监会(1995)、保险业监管移交到保监会(1998)、银行业监管职能移交银监会(2003)。
(4)银保监会成立(2018年至今)
2018年3月1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组建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其将化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银监会、保监会的重要立法权及审慎规制权则划入了中国人民银行。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
3.银保监会内部机构设置
(1)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2)政研局: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政策研究与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对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国际银行保险监管改革及发展趋势、监管方法和运行机制等开展系统性研究,提出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政策建议。
(3)法规部: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拟订相关监管规则。承担合法性审查和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等工作。
(4)统信部: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5)财会部(偿付能力部):承担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编报系统年度财务预决算。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监管保险保障基金使用情况。
(6)普惠金融部:协调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普惠金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工作。
(7)公司治理部: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规则。协调开展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功能监管。指导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开展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的相关工作。
(8)银行检查局:拟订银行机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非银检查局:拟订保险、信托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现场检查立项、实施和后评价。提出整改、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10)风险处置局(安全保卫局):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违法违规案件调查规则。组织协调银行业和保险业重大、跨区域风险事件和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检查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安全保卫工作。
(11)创新部:协调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等功能监管。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创新业务的日常监管提供指导和支持。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科技等新业态监管策略研究等相关工作。
(12)消保局:研究拟订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总体规划和实施办法。调查处理损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组织办理消费者投诉。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13)打非局:承担打击取缔擅自设立相关非法金融机构或者变相从事相关法定金融业务的工作。承担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向有关部门移送非法集资案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14)政策银行部:承担政策性银行和开发性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15)大型银行部:承担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16)股份制银行部:承担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17)城市银行部:承担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18)农村银行部:承担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19)国际部(港澳台办):承担外事管理、国际合作和涉港澳台地区相关事务。承担外资银行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20)财险部(再保部):承担财产保险、再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21)人身险部:承担人身保险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22)中介部:承担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定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从业要求。检查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3)资金部:承担建立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评价、预警和监控体系的具体工作。承担保险资金运用机构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24)信托部:承担信托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指导信托业保障基金经营管理。
(25)非银部: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机构准入管理。开展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级,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提出个案风险监控处置和市场退出措施并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26)人事部: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
(27)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
4.银保监会主要职责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依规对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和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对派出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二)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参与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起草银行业和保险业其他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
(三)依据审慎监管和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规则。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其他类型机构的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管制度。
(四)依法依规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实行准入管理,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定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行为管理规范。
(五)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和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六)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八)建立银行业和保险业风险监控、评价和预警体系,跟踪分析、监测、预测银行业和保险业运行状况。
(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和保险业机构紧急风险处置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负责非法集资的认定、查处和取缔以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十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
(十二)参加银行业和保险业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事务。
(十三)负责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四)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围绕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进一步明确职能定位,强化监管职责,加强微观审慎监管、行为监管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要求,逐步减少并依法规范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金融服务,向派出机构适当转移监管和服务职能,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业务和服务下沉,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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