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就关联交易进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有关联董事、股东表决时是否应当回避呢?
当事人:
原告:兖某公司、永某公司
被告:某圣公司
案情简介:
2012年1月30日某圣公司设立,注册资本2亿元,股东金某公司占股45%;兖某公司占股40%(兖某集团持有兖某公司51.37%的股份),恒某公司占股10%;永某公司占股5%。
2013年12月1日,某圣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董事潘某提交的《收购海某公司议案》,某圣公司临时股东会议全体股东也一致同意收购海某公司。
2013年12月23日,海某公司股东金某公司(占股65%)和某陶公司(占股35%)将海某公司股权以1亿元转让给某圣公司。某圣公司在协议生效后的3个工作日内支付股权转让定金80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6个月内支付股权转让余款2000万元。
兖某公司、永某公司认为某圣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关于收购海某公司决议中,金某公司作为有关联关系的股东、部分董事同时在某圣公司和海某公司任职,但在表决时未回避,串通股权转让关联交易,使某圣公司背负巨额债务,严重损害了某圣公司及其它股东利益。兖某公司、永某公司起诉诉争董事会决议及临时股东会决议无效。
被告辩称:
(1)在收购决议作出时,所有董事及股东代表均予以签字确认,在整个过程中兖某公司、永某公司均未提出异议
(2)有限责任公司并不禁止关联交易
(3)案涉决议未损害各方利益
法院观点:
本案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观点截然不同。
一审法院认为:
(1)金某公司、某陶公司、海某公司与某圣公司存在股东、董事相互任职,某圣公司收购海某公司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中有关股东或者董事明知存在关联关系却不回避表决,违反高管对公司的勤勉忠诚义务规定。
(2)《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损害了某圣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其决议内容应属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
(1)某圣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各方董事及股东代表均参加会议并一致同意表决通过,对决议内容未提出异议。参与表决的董事及股东代表与决议事项虽具有关联关系,但法律并未对其行使表决权作出限制,并不能因此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
(2)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收购海某公司决议内容损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
最终,法院认定兖某公司、永某公司的诉请不成立。
案例总结:
我国对上市公司有规定在关联交易情况下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表决时应当回避。对有限公司,法律未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除外,因此,证明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是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