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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明确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我们知道,借款行为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行为之一,很多学校在初期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学费收入不足以维持运转,往往会向外借款用于建设,而举办者又常常是学校的债权人之一。在《新条例》禁止关联交易之后,民办学校已不能再向举办者借款,但在《新条例》实施之前的借款还能归还吗?各种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尽管有坊间传闻称教育部、财政部等要联合出台关于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管理文件,但自《新条例》颁布至今已两年有余,相关文件仍未出台,因此,我们将在现行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前述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禁止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与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进行交易,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违反规定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开展关联交易的,可能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从业限制、从业禁止、行政处罚、承担刑事责任等风险。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仅能选择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一般登记为民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交易。
二、禁止关联交易时间的阶段分类
鉴于《新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可以此为时间节点,对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进行分割确认其法律性质。
(一)在2021年9月1日之前的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如关联交易行为在2021年9月1日之前已经实施完毕,因《新条例》在关联交易行为在实施时并未施行,故,该关联交易行为不会因为违反《新条例》的规定而无效或被追究。
(二)在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于2021年9月1日之后,则该法律行为无效;同时,相关方还可能被依照《新条例》追究相关责任。
(三)形成于2021年9月1日之前,但在2021年9月1日后尚未完成的关联交易行为
对于形成于2021年9月1日之前,但在2021年9月1日后尚未完成的关联交易行为,此类行为多为持续性行为,如长期借款、租赁等。因此类行为是在《新条例》之前实施的,在实施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法律法规的变化,导致行为的继续履行将会违反《新条例》的规定,以致其不能继续履行。
因此,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以《新条例》的实施时间为节点,对于节点前已履行的部分依法予以认可,并认定相关合同自节点时无效,节点后的合同无需继续履行,且双方互不对合同的无效承担责任。
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出台专门的规定予以明确,且难以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对相关问题予以解释,因此,对于举办者而言,应当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尽可能避免或暂缓相关行为,以防控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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