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4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康隆达;证券代码:603665)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5号)。2022年10月28日,康隆达及公司原董事长张间芳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5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6号),内容如下:“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我会决定对你/你单位立案。”
2022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前买入,并在2022年4月30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提出索赔(最终索赔条件须以法院认定为准)。
相关负责人未及时告知康隆达重大事项,康隆达未及时披露重大风险
经查明,康隆达及相关负责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张间芳涉嫌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2019年5月26日,张间芳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18.5亿元将其持有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100%股权转让给黄逸峰、周宁等(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36.63%的股权)。《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涉及康隆达双主业运营模式、发行股份、控股权转让等。2019年8月,张间芳与黄逸峰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本协议签署后2个月内,黄逸峰先以6,000万元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恒)100%股权,黄逸峰收购100%股权后两个月内,张间芳或其指定主体以3,060万元收购北京易恒51%的股权。同时,张间芳、11月19日对外公告。北京易恒成为康隆达开展专网通信业务的平台公司,日常经营由黄逸峰等人负责,财务由上市公司控制。上述情况除合作收购的目标公司更换为北京易恒外,康隆达收购北京易恒的路径、比例以及后续的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批复》。2021年8月31日,非公开发行终止。上述上市公司启动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与《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在目标公司实现正常生产经营一个自然月后,上市公司启动向乙方或乙方指定主体定向发行股票的工作”基本一致。2021年5月6日,张间芳与周宁、黄逸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约定在2021年6月30日前终止合作关系。《合作备忘录》内容涉及康隆达股票发行、控制权转让等,且在合作方终止合作前处于实际履约状态,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康隆达应及时公告。但张间芳未及时告知康隆达《合作备忘录》签订情况,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隆达涉嫌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专网通信业务系隋田力方主导的自循环业务,产品未真实销售,无终端运用。康隆达作为出资生产型企业参与专网通信业务,其控股孙公司北京易恒及北京易恒全资子公司浙江易恒钺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易恒)在与客户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后,得到10%预付款,随后立即签订对应材料采购合同并预付全部或大部分采购款,隋田力方则控制业务上下游企业,通过设置较长的采购、销售周期以及不断签订新的月至3月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宁方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业务价值相关的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7.32万元。但当月浙江易恒又签订新一批设备购销和材料采购合同并将上述主要回款作为预付材料款支付出去(设备购销合同金额21,246.68万元,材料采购合同金额16,352.58万元)。且浙江易恒于2020年5月和7月采购的原材料均出现延迟交付问题。2021年1月开始,张间芳一直在和周宁、黄逸峰等人谈《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的具体条款。2021年4月13日,张间芳将《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3个协议发给康隆达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陈卫丽。2021年5月6日,张间芳、周宁、黄逸峰等签订《终止合作基础协议》等,约定以2021年6月30日为截止日全面终止专网通信业务。截至2021年5月31日,北京易恒(合并项“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规定的重大事件,应予以及时公告。但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及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相关风险直至2021年8月2日康隆达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才予以公开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