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信托公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研究——基于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视角(一)
信托公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信托行业始终围绕国家战略方向与金融监管导向,顺应市场发展规律,持续优化业务结构。近年来,信托行业进入转型深水区,辞旧与迎新同步进行。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作为行业共识的转型方向之一,迎来快速发展,其配套基础设施—信用评级也日益受到重视。本报告在界定信用评级概念及内涵基础上,通过重新审视内外部环境,分析信托公司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的现实意义和实践基础。
(一)信用评级的概念及内涵
根据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信用评级是指对影响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的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就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作出综合评价,并通过预先定义的信用等级符号进行表示。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信用评级的定义基本一致,均认为信用评级是对债务人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评价。
按照评级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开展的、评级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的外部评级和资产管理机构开展的、评级结果仅供自身使用的内部评级。外部评级一般由债券发行人委托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要是为了满足债券发行对于评级的硬性要求,多数由债券发行人付费,少数评级机构为投资者付费。内部评级一般为证券公司、公募基金、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投资者为了筛选信用债投资标的、有效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控债券信用风险而开展的信用评级,其评级结果一般只用于内部的投资决策参考及风险管理,不对外发布。本报告所研究的信用评级体系是指信托公司建立的、主要服务于自身投资及风险管理需要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评级对象包括发行信用债的各类经济主体及其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内部信用评级覆盖范围一般基于自身业务开展需要确定。
按照评级对象的不同,信用评级可分为主体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主体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以下简称“债项评级”)。主体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为评级对象,由评级机构根据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竞争状况以及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外部支持等一系列因素对其短期或长期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进行的综合评价,反映主体的总体信用资质。债项评级是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债券为评级对象,在发行人主体评级的基础上,根据债券的偿付顺序、增信措施、期限等情况对债券违约概率及损失程度进行的评价。一般来说,无担保的普通债券的债项评级和主体评级一致,有增信措施的债项评级一般略高于主体评级。
信用评级具有前瞻性,是对未来相对信用质量的判断评估,而不仅仅是对历史及当前状况的判断。对评级对象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的量化指标主要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信用评级与违约概率负相关,即信用评级越高,违约概率越低。
(二)信托公司建设信用评级体系的现实意义
随着业务转型的推进,信托公司参与债券市场的深度明显提升,随着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规模扩大以及信用违约风险存在成为市场常态,外部评级已无法满足信托公司投资决策及风险管理的需求,打造内部信用评级的必要性愈发凸显。
1.信托行业转型发展需要
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是深入推进信托公司向证券投资信托业务转型的必然要求。自2018年资管新规颁布实施以来,信托行业向标品业务的转型步伐明显加快,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压缩融资类业务额度也促使信托公司进一步加大标品业务的拓展力度。截至2022年6月末,融资类信托规模降至3.16万亿.71万亿元,其中投向债券的资金信托规模从1.22万亿元增加至2.93万亿元,贡献了证券投资信托规模增量的70%。基于客户的风险偏好以及长期开展融资类业务、提供非标固收产品的优势,多家信托公司将债券投资业务作为转型布局的重点方向,部分信托公司已经建立起涵盖现金管理类产品、定期开放的纯债产品、固收+在内的产品线,并形成可观的管理规模。在信用违约成为常态的背景下,开展债券投资业务需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对债券信用风险的识别、判断和控制能力。
2.信用风险管理客观要求
我国信用债市场规模持续扩大,信用债品种日益丰富。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6月末,我国信用债的存续规模达43.64万亿元(剔除可转债、可交债)。近年来,信用风险管理及信用评级的作用日益受到重视。尤其是2018年以来,发行人信用资质愈发分化,信用风险事件的爆发明显增多。根据Wind数据统计,2018年信用债违约债券数量和金额分别为126只和1204亿元,较2017年增长2倍以上。2019—2021年,债券违约金额分别达到1632亿元、1770.74亿元和1717.45亿元(见图10-1)。在此背景下,资产管理机构普遍加大对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投入及建设力度,以期更好地管控信用风险。
3.信用评级机构尚存不足
近年来我国外部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发展成熟,但仍存在一定不足。首先是存在评级虚高、评级区分度低问题。根据Wind数据统计,截至2022年6月末,在5259家存量企业债券发行人中,主体评级AA级以上发行人占比达86.59%,对应存量债券余额占比达98.95%,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债券市场评级分布差异较大。其次,存在对违约主体事前预警不足、事后大幅下调的问题,频繁出现高评级主体违约情形,对评级机构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评级机构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提升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鉴于外部信用评级机构存在的不足及当前债券市场信用风险的多样性,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成为多数机构投资者的必然选择。此外,监管层面取消债券发行信用评级的强制性规定也使得内部评级的价值进一步提升。
4.提升主动管理能力的要求
信托公司打造主动债券投资管理能力,是从融资业务向投资业务转型的必然要求。建立主动管理能力,关键在于有效识别信用风险、筛选优质投资标的,并管控投资组合整体信用风险。信用评级是识别、度量、监测及预警信用风险的重要工具,评级结果既可辅助资产筛选和投资决策,也可作为事中风险监控的手段,因此信用评级能力是债券投研能力的重要部分。发行人付费模式下,外部评级在准确性、前瞻性、区分度等方面尚存在一定不足,无法替代信托公司在构建和持续迭代自身信用评级体系过程中所建立和积累的信用风险识别、评估、预警、管控及定价的能力。为了打造债券主动管理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把握债券市场发展带来的业务机遇,提高自身对风险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防控信用风险事件带来的产品净值波动风险,信托公司应结合业务需要,逐步建立与之适配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不断提升主动管理能力。
(三)信托公司建设信用评级体系的实践基础
一是信托公司的债券管理业务已经初具规模,具有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业务基础、人才和经验积累。截至2022年6月末,信托行业投向债券市场的资金规模已增长至2.93万亿元,尽管债券投资标的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及城投等与非标融资业务关联较密切的行业,内部评级在规范度、专业度等方面尚与券商、基金等资管机构存在一定差距,但随着业务发展的自驱动力增强以及债券管理规模扩大,信托公司的内部评级体系将不断完善。
二是能够学习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相对成熟的信用评级技术。国内主要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方法、评级技术等方面较早与国际接轨,在多年服务国内债券市场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国情、行业发展特点建立了不同行业的主体评级体系和评级模型,开发和完善了各类债项评级方法,并持续迭代评级方法和技术,为信托公司建立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提供了参考借鉴。
三是基金公司、券商资管等资管机构基于买方视角建立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为信托公司提供更直接的参考。多数资管机构建立了针对不同行业的评级模型和评级方法,并根据展业需要建立了内部信用评级的制度体系和操作流程,确保评级结果在投资、风控环节能够得到有效的运用;建立了相匹配的内部控制、内部评价、激励考核等机制;建立了内部信用评级数据库和评级系统,在系统建设维护方面经验丰富。
四是信托公司积累了丰富的信用风险识别及管控经验。信托公司传统业务服务实体经济多个领域,包括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工商企业等,积累了丰富的交易对手信息、信用风险识别方法、信用风险管控经验等,能够为开展内部信用评级提供有益支持。
(课题牵头单位: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摘自:《2022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来源:金融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