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背景
蒋某骑着自行车正常行驶在路面上,与朱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了碰撞,朱某负全责。
蒋某表示自己并没有大碍,让朱某赔付了修理自行车的费用后,就让他走了。整个过程,均由二人私下解决,并没有报警。
不料第二天蒋某突然去世,家人怀疑蒋某的突然离世与发生车祸有着直接关系,便报了警。
经司法鉴定,蒋某的离世确实与车祸有着密切关系。
那么,车祸“私了”后死亡,蒋某的家属还能向朱某索赔吗?
案件分析
根据司法鉴定,蒋某的死亡与这次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通常而言,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证明效力要高于其他证据。
交通事故对人造成的伤害很有可能是内伤,内伤可能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会显现出来。
蒋某认为自己并没有大碍,没有预料到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应该根据因果关系的程度、公平性等原则考量,对蒋某与朱某之间的“私了”效力进行否定,判定朱某在责任范围内对蒋某的家属进行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航程有话说
“私了”看起来似乎省时省力,但有可能会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处理,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