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简称“中兵红箭”、股票代码:00051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此份判决是二审终审生效判决。判决结果投资者最终胜诉,目前收到二审判决的投资者赔偿款均已执行到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投资者购买中兵红箭股票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2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否由系统风险及其他因素所导致,如何确定中兵红箭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就上述系统风险,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该案采用个别比例扣除法进行计算更能真实地反映每个投资者的投资损失收到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影响的比例。也就是说二审变更了一审法院统一扣除85%系统风险比例的判决方式,改为根据每位投资者的交易情况及各方因素,逐个酌定比例,充分发挥了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维权索赔征集中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二审判决书确定可索赔条件:在2016年3月15日至2017年8月1日期间有买入中兵红箭(000519)股票,并且在2017年8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尚未报名的投资人,如果符合前期索赔条件,请尽快报名参与由和浙江法制报联合组织的维权索赔,此类案件诉讼时效仅有三年,本案诉讼时效截止至2021年11月。
适格投资者可加入索赔:
股民任何费用。
注:报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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