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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市公司金力泰发布公告称,由于公司高管在公开场合承诺增持公司股票,但实际上并未兑现承诺。这一行为涉嫌虚假陈述,引发了股民的不满和索赔。

据了解,2021年6月14日,袁先生、罗先生计划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前述增持主体申请将此次股份增持计划截止日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罗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原告基于上述增持承诺,买入/卖出金力泰证券,但最终因增持承诺未得以实际履行导致原告损失。请求公司及前述增持主体袁先生、罗先生,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损失,共计9,352,962.566元。虚假陈述是指企业或其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作出错误决策,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在本案中,高管承诺增持却未兑现,是一种虚假陈述行为,严重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原则,损害了股民的合法权益。对于股民的索赔,应该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根据《证券法》规定,投资者因证券虚假或者误导性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有权向发行人、主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索赔。因此,股民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向该公司及相关方索赔。此外,对于企业和管理人员来说,应该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特别是高管在公开场合作出承诺后,应该认真履行承诺,不得擅自变卦,否则将对公司形象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会引发投资者的不信任和抵制。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3-013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立案受理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3、涉案金额:9,352,962.566元4、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529号、[2023]沪74民初515号、[2023]沪74民初528号)等有关材料,涉及3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352,962.566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诉讼的基本情况1、诉讼当事人原告:3名自然人投资者被告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袁翔被告三:罗甸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有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3、《民事起诉状》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3.0亿元。后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1),前述增持主体申请将此次股份增持计划截止日最终延期至2022年9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针对上述增持未履行的事实,2022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袁翔、罗甸分别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书》。3位原告基于上述增持承诺,分别自2021年12月2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12月17日开始买入/卖出金力泰证券(证券代码300225),但最终因增持承诺未得以实际履行导致原告损失。结合前述事实与理由以及有关侵权类型及法律依据,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及前述增持主体袁翔、罗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损失,共计9,352,962.566元。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于2023年3月3日披露了《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自然人祝建军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4,305,897.896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除上述诉讼外,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四、备查文件1、3位自然人《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529号、[2023]沪74民初515号、[2023]沪74民初528号)等相关证据材料。特此公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27日来源:公司公告,资本市场的规则,董秘一家人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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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承诺增持后未兑现,股民按虚假陈述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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