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起起落落,有人磨刀霍霍。股民在股市上的亏损,绝对多数情况下只能默默忍受。但一旦这家上市公司被处罚了,或者有财务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的,股民也许就获得了一条救赎之路——向上市公司或的责任主体提起索赔诉讼,这一诉讼被称为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但这一诉讼就有专业性,诉讼还有时间和金钱成本,结果还具有不确定性,以往对很多股民来说都是可望不可及的事情。但这几年来,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政策上,都为股民提起索赔诉讼大开方便之门,甚至直接给股民搭便车的机会。今天的案例讲的就是其中一种搭便车的方式。
01 案情
2018年12月25日,A股上市公司长园集团(600525)公布了《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中明确:在对刚收购的子公司长园和鹰三个智能工厂现场走访后,认为三个智能工厂项目存在停工、涉诉、设备销售业务存在回款严重滞后、累计退货金额较多等现象,根据公司反馈及提供的资料,已有理由初步判断长园和鹰原负责人存在业绩造假的嫌疑。
2019年4月27日,长园集团公布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提示性公告》,自行更正了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主要会计数据。
2019年6月1日,长园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导致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长园集团被深圳监管局处罚。
处罚一出,诉讼接踵而至,一众投资者在深圳中院提起了索赔诉讼。深圳中院将其中一位投资者邱某的诉讼作为示范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做出判决。本案的12位股民都是在示范判决作出后提起的诉讼,法院进行了合并审理。
在12位股民的案件立案受理后,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关于涉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示范案件相关情况告知书》,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如下事项:(1)法院依法确定(2021)粤03民初2601号原告邱某诉被告长园集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为示范案件。(2)平行案件。除示范案件之外的投资者仅诉长园集团所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为平行案件。(3)示范案件判决书全文等。根据深圳中院的规定,示范判决生效后,已为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法律适用标准、损失计算方法对平行案件具有既判力。非经法定程序更改,情形相同的平行案件应当适用。
02 争点
法院认为,本案豫示范案件的共通事实和争点是:
1.侵权行为及重大性。被告长园集团在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并具备重大性。
2.“三日一价”。长园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报公布之日即2017年3月14日,更正日为长园集团自行制作的《关于子公司业绩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布之日即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通常是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股票集中交易累计成交量达到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为4.56元/股(虚假陈述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损失计算的基准价)。
3.因果关系。投资者在前述实施日到更正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最终受有损失的,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推定该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
4.损失核算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作为损失核算机构。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长园集团应当对投资者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5.投资者损失及责任承担。投资者的损失包括了因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佣金和印花税的标准分别为投资差额损失的0.3‰、1‰。长园集团对投资者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03 判决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各原告交易数据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进行了核算,该公司作出《证券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对各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系统性风险比例、佣金、印花税等作了核算。最终,法院根据示范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以及本案的核算结果,判决被告长园集团应当对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04 十八看案
1.股票投资具有分散性、涉众型的特点,在遇到财务造假等欺诈事件后,虽然都想通过诉讼索赔挽回损失,但由于股民众多,难以一致行动,往往出现集体行动的困境;单独维权的成本又过高,效率也很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发挥民事诉讼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和纠正作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在立法和实践中做了很多制度创新。今天这个案例中的示范案件机制就是其中一种。通过引入示范案件,给股民以搭便车的机会。
2.本案立案后,双方当事人向法院都提交了《关于对本案以不开庭方式审理的申请书》,明确已收到法院告知书,本系列案与示范案件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请求按照示范案件对本系列案以不开庭方式审理。这就是典型的搭便车的姿态。
3.不仅是小股民,大股东也可以搭便车。2023年5月,长园集团的大股东山东至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其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合计约为 5.72亿元。
4.除了示范性案件机制,目前法院还在大力推行代表人诉讼机制。其中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投资者只要登记为适格的原告,就可以享受诉讼的成果;更厉害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只要不明确表示不加入诉讼,就可以直接享受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目前我国的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泽达易盛案,上海金融法院正在进行中,大家可以关注。
5.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股民被割了韭菜,固然是可怜,但如果有搭便车的机会却不上车,那也不值得同情。我们倒不是鼓励投资者都去诉讼,而是希望所有投资者都能领法律的情,有意识地通过自己的力量维护自己的权益,成为真正威慑上市公司各种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利剑。
本
案
信
息
案号:(2021)粤03民初5339、5584、6077、6112、6113、6329、7306、7307、7332、7337、7339、734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7月28日
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获取本案判决书
十八相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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