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借条一个人签字能诉夫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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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化名)与杨力(化名)是一对生意上的朋友,杨力开了一间鞋材辅料经营部,张涛开了一家皮鞋厂,张涛一直在杨力处进货。两人相识多年,平时出现资金缺口的时候,都是相互周转资金,共渡难关。2019年10月份,杨力以需要资金进货为由,向张涛借款20万元。

由于张涛要外出出差,他要求杨力先将借条写了,于是杨力向张涛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借款借条,约定借期三个月,借期内无利息,到期后若未还款,将以每月3%利率计算利息。他还让自己的朋友李一在借条上签字承担担保责任。随后,杨力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商品房房产证交给张涛保管。

张涛出差回来后,因自己的厂里也需要资金,就一直未将剩下的5万元转给杨力。出于朋友之间的信任,双方也没有将借条重新打过。

王娟在民政局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子、车辆、现金存款都归王娟所有,儿子随王娟生活,杨力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对外所有的债务都由杨力负责偿还,与王娟无关。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还是居住在一起。而张涛的皮鞋厂也是因疫情原因,生意大幅下滑,订单量锐减,努力经营也是仅能维持。张涛找到杨力要求还款。

但杨力因为经营困难无力想推迟还款,出于朋友之间的情谊,张涛答应了杨力的推迟还款的请求。但此时的他对杨力夫妻二人离婚的事情并不知情。直到2023年4月份,张涛才得知杨力与妻子离了婚,害怕杨力假借离婚转移财产债务,于是他要求杨力夫妻二人还款,但杨力妻子王娟以借钱时并没有签过字为由,不认可自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张涛找到担保人李一要求他承担担保责任,但李一却说担保已经过了几年,不愿意承担担保责任。张涛自己的生意也是到了火烧眉毛的地步,需要资金周转,否则皮鞋厂也将面临倒闭。在多次向杨力夫妻15万元的责任,利率以LPR的四倍计算,而担保人李一不用承担担保责任。【文中人物、单位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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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嘉宾

崇州市司法局 副局长 陆永

Q

在本案中,杨力实际上只收到了张涛出借的15万元,但借条上却写的是20万元,法院会如何认定借款金额呢?

A: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贷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也即借款到达借款人帐户时或借款人收到时才成立。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的规定,认定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适用下列规则: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2、以银行转帐、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帐户时。具体到本案中,虽然借条上写的是20万的金额,但张涛实际只转帐了15万元,也只能提供出借15万元的转帐记录,剩余的5万元没有证据能证明张涛已经向杨力完成了出借行为,最终法院认定的出借金额也是15万元。

Q

杨力的妻子王娟并未在借条上签字,为何张涛起诉时将杨力的妻子也一并起诉了呢?

A: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杨力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做生意进货,借款的时间也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杨力妻子也应该承担偿还责任。

Q

李一在借条上的签字行为应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呢?

A:借条上李一只是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未约定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借款时间是发生在2019年,民法典生效时间是为2021年1月1日,借款时民法典并未生效。

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应适用借款发生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现行生效的民法典,李一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李一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文章来源:998法治大讲堂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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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一个人签字能诉夫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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