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亨达股份涉嫌违规始末
2017年8月17日,亨达股份发布公告称于2017年8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及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认定亨达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如下虚假陈述行为:
(1)2014 年年初,虚增银行存款 3.10 亿元;
(2)少披露2014年年末银行借款金额2.35亿元;
(3)2014年度虚增收入0.99亿元。
二、投资者索赔进展
证监会行政处罚作出后,有6家参与亨达股份定增的投资者起诉亨达股份及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诉讼标的额近0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亨达公司应当对6家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亨达股份董监高王某万、单某礼、江某强、单某香、刘某顺、王某昌、王某芸、白某明、江某河、刘某龙、王某明等人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1年11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亨达股份支付赔偿款及利息;相关责任人王某万、单某礼、江某强、单某香、刘某顺、王某昌、王某芸、白某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监事江某河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刘某龙、王某明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由于一审期间青岛证监局尚未定对中介机构责任,因此,投资者未对中介机构提起索赔。尽管投资者获得胜诉,但是,亨达股份公司和高管显然是难以执行的。投资者转机来自中介机构。
、吕某幕、刁某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次年、中国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亨达股份推荐挂牌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胡某燕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三、投资者再诉中介机构
2023年4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新三板公司亨达股份及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亨达股份与相关责任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均被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兴华会计师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主办券商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亨达股份虚假陈述具有过错,分别被判决承担20%和2%的连带赔偿责任。
以下为一审判决书截取内容
(该案目前仍在上诉期内,一审判决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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