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据央行贵州省分行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因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等“七宗罪”,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下称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被警告,并处罚款199.5万元,5名相关责任人也被警告、罚款。

具体而言,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因超过期限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撤销等资料;未按规定收缴假币;发现假币而不收缴;占压财政资金;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被罚。

因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部分)负责,成某(时任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段某苇(时任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付某飞(时任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黄某(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营运与渠道管理部总经理)、张某倩(时任交通银行贵州省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均被警告,并分别罚款2.6万元、2.4万元、2.7万元、2.9万元及2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并非交通银行年内首次被罚。9月28日,因违规发放个人贷款、违规转嫁经营成本,交通银行晋中分行被罚40万元,2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

9月22日,因违规接受地方政府财政担保、未按实际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发放贷款、未落实审批条件发放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交通银行赤峰分行被罚90万元。

9月15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乌海银保监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贷款三查不到位,交通银行乌海分行被罚35万元。


交行贵州省分行被重罚超199万元,5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罚款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