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26条对于与公司有关的争议确立了专属管辖制度。该条规定,因公司的设立、确立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司法实践中,对于公司解散诉讼应向公司登记地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一款规定,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级别管辖的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股东起诉解散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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