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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执行机构)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职权
在上述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的基础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还有如下职权: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审议批准下列担保行为: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常规会议
第一步: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
第二步: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步: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常规会议
第一步:董事会召集;
第二步:监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三步: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大会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