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8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挂牌成立。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特点,北京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遭受财产损失的,可以到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那么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投资权益受损的股民具体应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Q & A
01
问:我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因该公司虚假陈述导致我财产损失,可以到北京金融法院起诉吗?
答:如果该股票发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则可以到北京金融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1〕7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三条规定,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基于此,若股票发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投资者便可以到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
02
问:我因购买某上市公司股票遭受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后来看到新闻上说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但证监会目前还没有作出行政处罚,而且我现在人身处外地,可以在网上立案吗?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在证监会未对上市公司作出过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实施虚假陈述的初步证据,即可在网上向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网上立
关于提交材料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号)第二条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基于此,投资者只需要提交能够证明自己身份、发行人实施虚假陈述行为以及自己因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交易并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就可以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
03
问:我因股票投资损失达上百万元,暂时无法缴纳诉讼费,还可以参加诉讼吗?
答:可以通过北京金融法院开通的示范判决服务平台先行登记案件情况,登记期间可以暂时不缴纳诉讼费,后期正式立案再收取诉讼费。
示范判决服务平台是北京金融法院立足金融审判职能定位,针对群体性证券纠纷开发的,旨在减轻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服务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证券纠纷审判质效、加强诉源治理信息化水平,集案件登记、信息查询和审判管理于一体的信息化平台。投资者可以网络检索“北京金融法院”并登录官网,在官网“诉讼服务”一栏中点击“示
04
问: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示范判决服务平台登记后,后续还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答:示范判决机制是北京金融法院为实现群体性证券纠纷集约化处理创设的办案机制,具体是指,在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过程中,法院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通过发挥示范案件的引领作用,妥善化解平行案件纠纷。其中,示范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纠纷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平行案件是指群体性证券纠纷中与示范案件有共通的事实争点和法律争点的案件。示范案件判决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标准可以在平行案件中直接适用,减省当事人重复举证、辩论的成本。投资者在示范判决服务平台登记后,可以在平台查询示范案件审理节点信息以及平行案件的相关信息,同时可以提起联系法官、补充证据、接受司法指导、进行庭外和解等需求。
05
问:我除了选择提起诉讼,还可以有其他途径维权吗?
答:可以到北京金融法院提交相关材料,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北京金融法院为当事人提供便捷、多元的金融解纷渠道。依托人民调解平台,积极开展线上一站式调解工作,通过群体性证券纠纷审理机制,实现群体性金融纠纷“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的全链条多元化解。
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保障。随着2021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国家加大力度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司法指导中心、中小投资者保护站等多项便民、利民机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宣传保护,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解纷引导、投资者教育等特色司法公益服务,倡导公众理性投资文化,弘扬金融法治理念,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助力打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环境。
来源:北京金融法院(点击“阅读原文”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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