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对于公司高管人员、管理人员未尽勤勉义务、侵权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可以要求公司高管人员、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管理层、高管人员、管理人员是一种统称,具体而言一般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针对这些人员,公司在招聘、任用时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统一决议。

可以追究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关联交易。管理层利用资金的职务,通过自己的家人、亲属、朋友或自己控制的公司与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赚取非法利益,这是典型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也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但是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虽然常见却比较难以证明,因为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关联交易性审查中出现问题,公司管理层都会选择将交易公司登记在不相关人员名下,再有股权代持的方式将最终受益转入自己家人、亲属、朋友的名下。

第二种,收受贿赂、侵占、挪用公司财产等行为,这些情况下公司管理层可能还涉及刑法责任。主要是对于管理层挪用公司资金私自对外担保或者借款等行为下,可以民事诉讼也可以考虑刑事立案。

第三种,违反《证券法》规定进行股票买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高管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股票买卖,比如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一年内、管理层在离职后的半年内、管理层承诺不转让股票的禁售期内。这里的禁售期主要是为了避免管理人员因直到公司的内部消息预先处理,从而引起股市大规模震荡。在任职期间管理层通过各种方式转让的股票总计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这也是为了保证股民投资时的信心。在敏感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敏感期指的是: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前10日;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日内。

第四种,是最难以证明的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因为《公司法》没有对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进行详细规定,表明什么情况属于遵守勤勉义务、什么情况属于违反勤勉义务。所以在实践中想要以此诉讼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股东需要出具完整的证据链,表明同等情况下管理人员基于疏忽大意没有完成应尽的工作,并且这种行为直接导致了股东利益的大范围受损。

但是证券法与公司法有所不同,《公司法》对公司运营有基本程序要求,但不满足这些要求《公司法》也并不能直接决定管理人员承担责任,《证券法》不同,对于证券法相关公司没有履行程序则有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并且被证监会处罚,会对后续经营产生影响。


证券亏损公司负责人要担责吗?能要求公司负责人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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