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本人是一家注册资金为200万(已实缴)的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占股30%;后续A公司成为了另一家注册资金为800万(实缴200万)的B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占比90%。此时B公司破产了,我作为A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这是一个被反复询问且被反复研究的问题,究其根本原因,就是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问题,网络上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回答,一类观点认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种一般认知。也是司法实践中最普遍,最常见的情况。
实际上呢,股东有限责任这个问题,很久以前,已经被一群别有用心的人盯上了,利用公司法所赋予的股东有限责任做防火墙,恶意逃避债务,甚至实施不法行为的情况,在实践中已经时有发生。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权益,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不会放任权力滥用的股东去危害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司法实践中,如果能够举证该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法院会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一般来讲,这种证明难度比较大,实践中见到的情况也比较少,但是既然法律规定了,就会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在某些股东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