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山西路桥发布《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山西高院13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该部分一审原告投资者取得了终审胜诉。此外,山西路桥还收到太原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再有90人向法院起诉山西路桥请求赔偿共计人民币3,215,542.27元。

山西路桥之所以遭到投资者索赔,源于2018年6月22日下午,山西路桥(原*ST三维)发布了《关于收到<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原*ST三维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2014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度报告》《2016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环境保护相关内容,与其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不符、与其日常生产经营中排污超标情况时有发生的事实不符。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对原*ST三维处以给予警告并罚款60万元的处罚等。

山西路桥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高速公路管理与运营,通过对高速公路进行综合开发经营、提升高速公路各种服务为主要经营模式,并按照行业监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来回收投资并获取收益。

高速公路收费里程40.52公里,山西省左权至和顺段高速公路收费里程总计为 38.668公里。

88,397,602.37元,同比减少179.35%。

该案已有投资者获得终审胜诉,而其代理的部分案件目前也处于二审阶段。此前符合条件但未参与的推定受损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投资者可通过《

索赔条件:

提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间买入且在2018年4月18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山西路桥的推定受损投资者,目前仍可参与索赔。

索赔流程:

1、查看交易记录是否符合条件;

2、若符合条件,到证券营业部打印①账户信息表和②对账单(对账起止时间段或统计区间段或查询时间段请务必注明是:2014年8月13日(若首次买入早于该日,从首次买入之日开始查询)至2018年12月31日含此时间段单个股票或多只股票均可,具体视证券公司系统而定;如果无法显示对账期间,请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手写并在手写处盖章;如有多个账户且有交易记录的,请按照以上时间分别打印各账户的对账单。

索赔依据:

1、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2、2003年2月1日(你没有看错,是十七年前的规定)起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类似案例:

《投资诉讼网》平台发布的代理的胜诉案例包括但不限于:佛山照明、美达股份、华鑫股份原大股东、紫鑫药业、海润光伏、上海物贸、上海家化、勤上光电、科伦药业、京天利、大智慧、超华科技、安泰集团、祥源文化、安硕信息、保千里、金亚科技等虚假陈述索赔案、光大证券期货内幕交易索赔案。

媒体采访:

在办理证券虚假陈述、内羊城晚报》、《中国经营报》、《投资快报》、《》、《新京报》、《证券日报》等数十家媒体的广泛采访与报道。

其他索赔股票:

特别声明

本文仅供参考,因法律从业人员对法律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理解,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山西路桥投资者索赔终审胜诉 哪类股民要注意了?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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