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日一价”、因果关系等没有争议,但对是否应当扣除库存股存争议,被告ST海越公司认为不应当扣除,而原告投资者主张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应当予以扣除,法院未当庭宣判。
“
(1
(2)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
满足上述任一时间段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号“”(:88)报名,参与诉讼索赔征集诉讼。
“三日一价”、因果关系等没有争议,但对是否应当扣除库存股存争议,被告ST海越公司认为不应当扣除,而原告投资者主张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应当予以扣除,法院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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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2022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28日期间买入且有持仓,无论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是否卖出。
满足上述任一时间段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号“”(:88)报名,参与诉讼索赔征集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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