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股民维权按若干重要揭露日分组进行集体诉讼有理有据、多方有利,
应珍惜个案经验教训,积极促进股市治理的法理、法规深化改革
弘治居士 2021年6月13日星期日
一、再论康案实有多个揭露日
康得新股票宣布退市,及退市交易终止后,部分康民把维权方向转向索赔诉讼。有多位康友私聊留言,让我为后续索赔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上周就对索赔资格和损失评估至关重要的“揭露日”的判定理法进行了一些抛砖引玉的探讨——《康得新案实有多个“揭露日”,这两个特别重要… 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及“揭露日”的多方面法理、法条…》。
部分康民群体已开始自发组织集体诉讼,分组进行索赔,还创建了一个强调7月6日为揭露日的集体诉讼组织群。
康民之所以强调7月61月22日为揭露日。要是具体审判法官也因故选定1月22日为唯一揭露日,将导致很多股民丧失索赔资格。
法理分析一目了然,康案显然存在多个重要揭露日;每个重要揭露日揭露的事件真相的内容是不同的;不同揭露日事件节点对应的康民损失也不同。前文已有举例论证,这里不再赘述。
但康群中仍然有人有意无意强调只有一个揭露日。
其中一个表面理由是,没有听说过多个揭露日的案例。其实,这方面的案例不计其数,近乎无穷多。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中,都实际上存在着多个揭露日。所以很多案子的犯罪事实认定、经济损失评估,都是按多个揭露日进行的。
例如,几乎所有并案处理的连续作案,实际上都是按具体作案的时间差异,对应着多个“作案日”、“揭露日”。
这个法理很简单明了,坚持咬定、强调一个揭露日,若非一根筋执迷不悟,就是别有用心了——维权康民都知道,康民维权群里的维权康民真真假假、龙蛇混杂,长期有势力在一些群恶意误导,甚至造谣、围喷真相、正理。
康民要是主动去强调只有一个揭露日,可能存在两大不利:
一是,不同揭露日时间节点下的受害人,索赔资格和损失评估有一些差异;把实际存在的多个揭露日锁定为只有一个,就可能导致有些受害人得不到合理的赔偿,甚至丧失索赔资格。
二是,那些强调只有一个揭露日,并且揭露日只能由法官定的,有意无意暗藏着另一个重要的潜台词,或者说被误导陷入了一个陷阱:要是某个法官和法权利益小群体,因种种原因——甚至可能是知法犯法——悍然宣布只有1月22日这一个揭露日,而不是很多康民所主张的7月6日,那很多康民就会丧失索赔资格。这时康民们将哑巴吃黄连,或者有苦说不出,或者不得不继续寻找采取其它方式维权、折腾。
二、集体诉讼的好处
已有康民在组织集体诉讼,这种方式有多层面的好处,我很赞同。
例如:
有利于节省大量康民分别搜集整理证据、进行法律咨询、诉状写作、出庭打官司、判决执行……等等,对应的个人、家属、亲友、司法部门、相关部门的大量时间精力耗费、疲劳、诉累……
有利于诉讼后得到及时执行。很多人都知道,由于多层面的原因,当今中国的法律执行很难很难,要是康民每个人去打官司,估计很多会遭遇赢了官司没法执行,或者执行成本超过赔偿的情况。而集体诉讼则显然有利于司法执行。甚至可能促成证监会、高院从康案开始探索创建一套规则,直接通过投资者权益保护基金先行赔偿,直接划转到购买康股的股市账上——这似乎是最高效、最合理的。
……
康民微群持久战,折腾已久,很多都切身感受到现行法规,或其具体执行,存在巨多问题、弊端。其实,很多打过官司的个人和机构,都有切身感受。
例如,对现行法制中最基本的诉讼受理费制度,很多人就认为严重不合理。这个制度,实际上是中国古代文明中公开讽刺、谴责的严重违法行为。其中一个很经典的说法叫“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近现代西方资本主义法制文明,竟然悄然渗透到直接把中国封建社会、古代文明早已认定为违法行为的收费判案,变成法律制度了,这在法理上是很荒谬的,是魔法文明、魔法乱世的关键性制度弊端之一,细思极恐!这显然、势必成为中国法治文明、法理法条的重大、迫切改革事项之一 ——这也是创建中国和世界法治、法制新文明体系的重要基石、基础。
在方方面面勉力唤醒良知,促成此项法制文明重大纠错、改良之前,迫在眉睫的康民维权,很难指望中国股市法制建设能像新冠战疫那样进行大量应急变革,只能在现行的规制基础上寻求有利办法。
现行诉讼费的涉及事项之多,费用之高,可能超过部分康民的想象,初闻觉厉,细思极恐。详参文末附件4:诉讼费项目、收费标准。
集体诉讼,实际上并不能自动减免法院受理费,但会由于诉讼总额大,使总的受理费率和分摊费用下降;还可以用若干理由去争取集体减免;或者因不懈努力促成若干重要创制的特别贡献,而得到奖励性补偿。
提供的真正免费代理,这种情况对康民维权大体有利,只是要预防特洛伊木马,避免因小便宜导致大损失。
另一种则是采用胜诉提成模式。胜诉提成模式,提成比例是商定的,一般在10—25%之间。对于胜诉希望大的案件,
利。
四、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赔偿问题
对政权投资者实施相关赔偿,是该公司的创建初衷,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法定的主要职责、职能。但康案和其它一些案件的爆发和折腾情况显示,该公司的主要职责、职能执行得不好,急需坚守初衷,切实履责,亡羊补牢。
《保护基金办法》是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4月19日发布,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职能是:
第三条 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五条 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
第七条 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被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总结:对康民维权的几点参考建议:
1、维权康民可参考先前多次折腾股权归集的经验教训,按若干重要揭露日,组成几个集体诉讼组;同一个揭露日,可以只组成一个诉讼组以整合力量;也可以多个诉讼组,以减少被不利势力垄断忽悠、操纵的风险。几个小组之间也可以合作,统分结合,兴利避害。
各个小组的负责人,或者委员会,要负责探索创建本组的维权机制、方案——包括委员会的责权利。
委员领导小组、委员会,宜酌情设计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理应纳入损失赔偿范畴。前期可以商定提成和预缴规则,也可以是自愿赞助。自愿赞助的,后面得到赔偿后,宜返还赞助人。
2、维权康民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及这两三年维权过程中对维权领袖、骨干人物的接触、了解,择选自己适合的、看好的领导人和诉讼组。
康得新股票交易较多,具体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到几个重要揭露日的,可以同时参加多个小组。也可以先到多个组了解、参与前期事宜,最后及时选定一个或几个比较合适自己情况的小组,进行委托授权。
3、积极促助证监会、国务院金稳委、最高法院、人大立法委等有关方面,从股市治理改革试点高度,对康民索赔案例进行专案研究、处理。重点内容包括:
1)按若干重要揭露日时点,研究确定索赔范围、损失计算规则,作成一个国内乃至国际性范例;
2)通过股民权益保护基金的法定职责职能,申请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赔付。
3)赔付的支付机制研究。建议优先研究直接通过康得新股票交易账户进行划转的机制。
4)争取促成有关方面破格将康民理性维权实战成长的若干泛法律专业人士,纳入相关证监会、银保监会管理及改革工作的专家库,并且优先参与康案善后工作、及相关法规改革工作。
附件:
1、《康得新案实有多个“揭露日”,这两个特别重要… 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涉及“揭露日”的多方面法理、法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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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E6%8A%A4%E5%9F%BA%E9%87%91%E7%AE%A1%E7%90%86%E5%8A%9E%E6%B3%95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https://baike.baidu%E9%87%91%E6%9C%89%E9%99%90%E8%B4%A3%E4%BB%BB%E5%85%AC%E5%8F%B8/23216?fr=aladdin&fromtitle=%E4%B8%AD%E5%9B%BD%E8%AF%81%E5%88%B8%E6%8A%95%E8%B5%84%E8%80%85%E4%BF%9D%E6%8A%A4%E5%9F%BA%E9%87%91%E5%85%AC%E5%8F%B8&fromid=4825058
4:诉讼费项目、收费标准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的计算,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康民维权持久战,很艰辛,很悲壮,说来话长,仰天长叹……
维权康民们,实际上是在为中国和世界股市治理和法治文明进步,承担时代的共业,在负重前行,在补天裂!
祝康友们保重身体,端午安康,索赔顺利,逢凶化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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