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女子被咬,她把狗主人告了!责任怎么分?
近日
女童被恶犬撕咬一事引发关注
在同情女童、谴责恶犬的同时
大家也关心一个问题:
狗被关在院子里或拴在大门前
但还是咬了人
狗的主人要不要负责?
资料图片
阜阳公众网了解到
此前,阜阳一名女子
因挑逗关在院子里的被狗咬伤
女子将狗的主人告上法庭
法院的判决
为广大市民敲响警钟!
伸手逗院子里的狗
女子不慎被咬伤住院
子前时,伸手挑逗被关在院里的狗,导致狗兽性大发,将王女士的右手面、右手腕、右上臂咬伤、撕伤。
事发后,王女士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疫苗,共计花费7497.58元。
随后,王女士将狗的主人李先生(化姓)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7497.58元、护理费2168.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80元、交通费320元,合计11266.22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同时要求狗的主人向自己赔礼道歉。
狗的主人:
事发前已采取防护措施
对于王女士的要求,李先生并不赞同。
李先生称,事发当天自己在家休息,休息前已经做好了安全保障措施,将狗锁在自家院内;为了不让狗伤人,还在自家门前围了一圈铁护栏,护栏空隙宽度10厘米,护栏的高度和宽度使得院内的狗不可能跃出跃进或窜出窜进,且事发时门被紧锁没有打开,狗还在院内,在无外力干涉的情况下,狗无法伤人。
了养犬防疫证,并在同年6月依法申请办理了养犬证,自己饲养的犬只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这样判
颍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李先生对其饲养的狗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但是没有做到完全防护到位,造成其饲养的狗致他人损害,李先生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王女士对自身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原告的侵权责任。颍州区法院根据本案实际,酌定李先生赔偿王女士因本次伤害造成的各项损失5000元。王女士伤情没有达到伤残的程度,其要求精神损失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因王女士对本次事件的发生亦有过错,双方均应做出反省,以避免事件的再次发生。
除了王女士一案,阜阳市民周先生(化姓)的案例,也为广大养狗市民敲响警钟:周先生将狗拴在自家门前的花池边,导致路过一男子被咬伤,因未尽管理职责,即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法院判决周先生承担70%的责任。
来源:阜阳公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