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顺义普法)

原标题: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能否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当协商一致,否则可能会引发纠纷。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婚内炒股亏损而导致夫妻财产分割的案件。

案 例

曹女士与范先生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两人生育一女。婚后两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丈夫范先生名下,且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先生与案外人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刘某分4次支付上述购房款项,其中房屋首付款为46万,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先生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女士账户;同年3月份,刘某再次向范先生银行账户转入万元;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先生转款1万元。上述资金除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外,范先生还将其用于股市投资。

在未经曹女士同意的情况下,范先生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同年4月8日再次转账55万元。自3月24日至5月31日,范先生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1万元。

曹女生得知后,将范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法院审理

在法院审理期间,协议就涉案房产事宜约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女士同意。范先生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范先生称,与曹女士从2004年结婚到诉讼法院分割婚内财产期间,曹女士一直掌控着范先生的工资卡,而家庭开支、人情往来、孩子上学等一系列开支系范先生用信用卡、银行贷款等形式支出,长期以来负债累累,不堪重负的自己才想通过投资股票挣钱来缓解经济压力,结果投资股市失败。

而曹女士称,范先生对于售房款的处理的确侵害了对于房款的平等支配权,范先生婚后未尽到为人丈夫、为人父亲的职责和义务,对曹女士多次隐瞒、欺骗其擅自炒股、投资失败亏钱的事实,严重损害家庭生活水平。

法院判决

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男方未将所获得房款的事实告知女方,并未经女方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女方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女方的平等支配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二审法院支持女方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男方给付女方88余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男方的再审申请。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大家,夫妻财产共同制是我国婚姻法律关系中的基本财产制度,夫妻双方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支配权,任何一方擅自处分,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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