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根据《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

1.投资者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股票的: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卖出的股数。

2.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基准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持有的股数(基准价: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

对于平均买入价,因现有法律法规未有规定,导致争议双方常常提出不同的平均买入价算法,法院的对此的认定也不尽统一。在实践中的计算方法有:

1.“算数平均法”:平均买入价=买入总金额÷买入总股数。

2.“(简单)加权平均法”:平均买入价=(买入总金额-卖出总金额)÷(买入股数-卖出股数),即,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间以每次买进价格和数量计算出投资人买进股票总成本,减去投资人此期间所有已卖出股票收回资金的余额,除以投资人尚持有股票数量。

3.“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即,首先以先进先出的原则将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但在此期间被卖出的股票进行剔除,确定可索赔的股票范围,再按照可索赔股票的实际买入价格以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计算平均买入价。

4.“移动加权平均”:即,每次买入证券的成本加上投资者原本持有证券的成本,除以每次买入数量与原本持有证券的数量之和,计算出全部已经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也即在计算买入均价时将投资者每笔买入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将得出的结果再与下一笔买入进行加权计算,直至计算至最后一笔买入。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之平均买入价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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