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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科技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方正科技官网介绍
方正科技公司通过28家经销商销售电子产品,与经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均受方正集团实际控制)。
2004年至2015年,方正科技公司与各经销商的交易金额总额高达400多亿元,但是方正科技公司未在各期年报和半年报中依法披露该项关联交易事项。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的定价可能脱离市场价格,而且管理层可能以此为工具转移当期利润,进而可能导致财务数据失真。如果一家上市公司的营业收入较大比例来源于关联交易,投资者作出决策时必然会更加谨慎。
因此,法律强制要求上市公司如实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2015年11月20日,方正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方正科技官网介绍
2017年5月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对方正科技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认定方正科技公司未依法披露与经销商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作出后,意味着在2005年3月19日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买入方正科技公司股票,并在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投资者,均有权向方正科技公司索赔。(2005年3月19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即2004年年报发布日。2015年11月20日为揭露日。)
方正科技公告诉讼进展
本案件基本涵盖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非常具有典型性,具体如下:
(1)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2)投资者买入股票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3)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
(4)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下面将逐一介绍。
[案号: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330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民终2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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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争议焦点是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我国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以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以往司法界有一种观点,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行政处罚后,即应当认定具有重大性。
目前司法界已普遍认为,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认定原则不同,人民法院仍应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对是否具有重大性进行审查。
方正科技公司抗辩称,主观上,方正科技公司未披露关联交易不存在诱导、欺诈的故意;客观上,方正科技公司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影响财务数据。
法院认为,审查是否构成证券侵权,判断的标准是“信息披露是否足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或市场交易价格”。
法院认定方正科技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具有“重大性”,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具体理由如下:
(1)从未披露的关联交易的规模上看,方正科技公司与其经销商之间长期存在关联交易,交易金额总额高达400多亿元,属于法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2)从未披露的内容上看,方正科技公司未依法披露的是与经销商之间购销商品的交易,该类交易是方正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交易信息准确披露与否影响投资者对公司业绩与价值的判断。
(3)从会计程序上看,重大关联交易的披露是公司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反映经营状况的前提,未披露关联交易使得公司财务数据失真存在可能。
(4)另外,方正科技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不知晓与经销商之间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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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投资者买入股票的行为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的因果关系,包括交易上的因果关系和损失上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引起了投资者的交易行为。后者被用来判断交易行为是否导致了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在此类案件中侧重对交易上的因果关系进行抗辩。
本案方正科技公司搜集了大量证据,拟证明投资者买入股票,有“高度可能性”是受到2015年年中“大牛市”及方正科技公司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影响,而非受到10年前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意图打断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投资者买入方正科技股票的行为与方正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交易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证券市场中影响股票价格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因素众多,但只要投资者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买入证券,即可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成立,无需证实虚假陈述是投资者买入证券的唯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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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争议焦点是如何计算投资者损失。
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是以买入证券的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的平均价格或基准价格之差,乘以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在单笔买卖的情况下对计算方式通常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投资者有多笔买入卖出的情况下,差额损失的计算方法有多种。
本案中潘女士等投资者存在多笔买入卖出的情况,与方正科技公司发生了激烈的争议。投资者主张用“实际成本法”计算差额损失,方正科技公司主张用“先进先出法+普通加权平均法”计算。
同时,经双方共同申请,法院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进行核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推荐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作为计算方法,以投资者第一笔有效买入起算。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
法院最终采纳第一笔有效买入后的“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以投资者在揭露日前最后一次证券余额为零(即账户卖空)后的第一笔买入作为第一笔有效买入。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股票数量+(买入均价-基准价)×基准日持有的股票数量
买入均价=(原有库存证券成本+本次购进价格×本次购进数量)÷(原有库存证券数量+本次购进数量)
例如,潘女士在揭露日前持有方正科技股票152400股,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卖出10000股,其余142400股持有至基准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计算出的潘女士买入均价为7.69元,卖出均价为7.34元,本案基准价为6.42元。
由此,潘女士的投资差额损失=(7.69-7.34)×10000+(7.69-6.42)×142400=184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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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个争议焦点是如何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本案中,方正科技公司搜集了大量证据,证明A股市场出现整体剧烈波动的情况,方正科技个股和大盘指数、行业指数、板块指数呈现同步下跌的走势。
法院据此认为,投资者因受此影响所造成的损失部分,应根据专业分析核定扣除。
那么问题又来了,核定扣除比例如何计算?
投资者认为本案不存在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不应扣除,如果必须扣除,酌情扣除不超过10%的比例。方正科技公司提出“分段扣除法”,主张揭露日前投资者的损失均与方正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无关。
同样,法院也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扣除比例进行核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采用“同步指数对比法”。
法院最终采纳“同步指数对比法”,即个股均价与同期指数均值进行同步对比的方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个股跌幅=(个股买入均价-个股卖出均价或个股基准价)÷个股买入均价
指数跌幅=(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卖出期间的指数均值或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指数均值)÷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
指数平均跌幅=(上证综合指数跌幅+申万一级指数跌幅+申万三级指数跌幅)÷3
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的比例=指数平均跌幅÷个股跌幅
以与个股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及基准价格相同的计算方式,同步计算相应买入期间的指数均值、卖出期间的指数均值和揭露日到基准日期间的指数均值。指数均值的计算对应投资者交易记录,取投资者每笔交易当天的收盘指数和交易数量,以个股均价计算方式进行移动加权或加权。
申万行业指数
例如,对于投资者潘女士,至卖出日期间,上证综合指数、申万一级行业指数、申万三级行业指数均上涨,个股跌幅4.55%,不存在系统风险;至基准日期间,上证综合指数下跌0.07%、申万一级行业指数上涨8.43%、申万三级行业指数上涨6.57%,个股跌幅16.51%,不存在系统风险。
最终,以佣金比率0.0003、印花税比率0.001、银行同期存款利率0.0035计算其他损失,潘女士的赔偿金额合计184,9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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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上述要点,你学会了吗?
对于上市公司,在证券监管趋严的形势下,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越来越重要。多年前的违规行为仍有可能被翻出。
对于投资者,向上市公司索赔实际上并不是简单的提交证券账户交易明细即可。更为重要的是,在上市公司强大的抗辩力量面前,选择何种方式进行应对。
“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可以交由专业的人实施。
作者简介
杨巍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间投融资、证券、土地、矿产、执行等。尤其擅长从客户商业目的出发,解决根本问题,诉讼仲裁只是实现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国有土地使用权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矿产资源案件胜诉实战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