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被告身份,如何起诉?小标的额不是小案件
一、起诉的标准
(一)《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理论上分析: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且被告明确(正确还是不正确不论)就可以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的程序。存在违约知道具体违约对方,存在侵权知道具体侵权人就可以起诉。
二、案件经过
原告张某2016年11月7日在被告河南兴业物联网管理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中头部受伤。因病情加剧,于2016年12月19日回到被告公司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被公司张海与侯某两人强推、强摁在地上,导致原告张某病情的进一步恶化与脚部严重扭伤。原告张某立即以被他人故意伤害身体为由报警,要求对张海与侯某行政处罚,2017年2月23日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直接出具《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明确说明本案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
三、法律问题
1、首先根据经验判断,张某不会构成轻伤;
2、2017年2月23日时,公安机关出具的《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是否具有可诉性问题及是否应该给予张一与侯某治安处罚(这两个问题大家也可以思考一下)。
3、先走民事起诉的话,实际侵权人张海与侯某的身份证信息暂时没有,原告只是知道张海与侯某的名字和性别,其它一概不知,这如何起诉?
四、现有证据
2、《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3、病例
4、医疗费发票
5、张某陈述的张海与侯某的名字
1、此案无须通过刑事程序,构不上寻衅滋事罪,构不上故意伤害罪。主观上不属于“无事生非”,也构不上轻伤。
2、公安机关不予调查处理,虽然是程序性的告知,但是对张某人身权利的行政救济权利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已经明确告知原告将不会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公民人身受保护的权利,原告可以寻求行政案件程序上的解决。
3、民事起诉的话本案为侵犯人身权的案件,需要知道实际侵权人张海与侯某的身份证信息,即《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明确,而此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也不可能是法人公司的行为(大家可以考虑一下,公司高管打人,公司能不能承担责任。)
5、最终我们决定采取三步走,第一、先根据现有证据起诉要求法人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张海和侯某实施的行为与其工作职责有一定关系,将张海和侯某作为共同侵权人而追加共同被告。第三、公司只有张海和侯某两个人,因此立案后再追加,法院只要通知公司提供两个人的身份信息,就可以直接把追加被告的身份信息写全了。但是也告知了原告,法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最终肯定是个人承担(但是结果证明,出乎我的意料。)
6、《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对被告非常有利,如何在法理和法律规定上推翻《不予调查处理通知书》是实体上的重要问题。
六、办案经过
标准,立个案吧老师。”工作人员说:“你这没办法证明公司侵权,你这证据也看不到谁打了原告,你要不明天早上过来,我和我们庭长汇报一下。”
2、第二天早上如约再次来到立案庭,到了庭长办公室,立案庭长在电脑上看
3、现在想起来这个案件,其实当时不应该向王老师隐瞒我的想法,可能王老师也看透了这个思路。法律人三言两语都知道你想干嘛,这就是专业。
七、判决结果
本案看似简单,人身侵权而已。但是从起诉前的证据和程序上来说每一步都需要争取。立案后追加被告,然后让被告承担责任是最终的结果。公安机关书面材料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这个表述就存在问题,暂且不分析),需要做的就是从证据规则上和法理上具体剖析,民事证据规则和行政案件证据规则的不同。本案金额3万,整个流程来看,大家说是小案件还是大案件?只有小标的额,没有小案件。本案被告公司为上市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原告看到结果非常高兴,结果超出本人的预测,大家也可以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