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华网安:投资者索赔案由深圳中院管辖,诉讼时效截止8月22日
、0.93亿元、1.34亿元,净利润分别为381.60万元、-124.14万元、5,486.63万元、718.23万元,销售净利率为16.41%、-4.11%、58.68%、5.38%。
正在进行中的国华网安被投资者索赔案,案因源于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接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调查通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并对多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和罚款的处罚。投资者诉国华网安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深中院就已经立案受理,此后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深圳中院裁定驳回,后公司不服深圳中院的一审管辖裁定,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深圳中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上市公司及其中介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如最终该股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则股民可直接向上市公司提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