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进行新三板股票推荐的中介公司是否应向投资者承担退还认购款责任
在新三板股票投资陷阱的系列维权案件中,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已了解到,现阶段挽回投资损失的最有力的措施是利用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及非诉的方式,实现追回股份认购款的目的。那么,向谁追偿?走民事还是刑事哪一诉讼策略能更有效地得到追偿?我们除了可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退还认购款,是否还可以向中介公司主张?结合本人代理的新三板投资系列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上述问题回复。
从民事诉讼角度出发,要求合同相对方承担返还认购款责任无疑 是法定上合格的责任主体。那么,作为向投资者推荐股票的中介公司,既不是合同签订主体,亦不是认购款的转入方,在此情况下,如果想让中介公司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只能考虑刑事诉讼方向。而针对此类案情已有部分当事人对中介公司进行了报警处理,河北省某公安机关以中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察,并且检察院也以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对于投资者来说更关心的是,中介公司能否在刑事上将非法所得的认购款退还给投资者们?
从中介公司涉嫌的罪名“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师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申请。
同时,在本人代理的此类新三板股票投资合同纠纷案件中,某法院判决认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股票推荐,包括新三板的股票需要具有资质,在无特定资质的情况下实施股票推荐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非法经营犯罪,而中介公司恰恰符合这一形式特征。非法经营犯罪属于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刑事上虽已立案,但投资者无法在中介公司处或法院认定中介公司构成非法经营的刑事犯罪后取得返款,亦无法在刑事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此,本案无法在刑事阶段取得任何刑事的返款,被告(合同向对方)应当承担返还认购款的责任。”
综上诉述,投资者想在通过举报中介公司非法经营犯罪从而拿回投资款不具有法理基础。相反
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专业,曾担任国有企业、港资上市公司、美资上市公司法务部负责人或专项业务负责人,所代理的“小肥羊”商标权争议诉讼案件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评选为年度10大知识产权案件。此外,在投资融资并购、新三板股权纠纷、企业合同纠纷、债务追偿领域代理了众多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案件结果均取得当事人充分认可,并在行业内取得了良好声誉。
典型案例及部分服务企业:
餐饮及快速消费品:华彬快速消费品集团有限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唯他可可饮料有限公司、百仕欣饮料(北京)有限公司、战马(北京)饮料有限公司、润美滋(北京)饮品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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