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因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限制期内买卖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向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力远”)、浙江海德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海德曼”)股东蒋仕波、叶茂杨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42号)查明的事实,蒋仕波、叶茂杨在信息披露、股票买卖方面存在违规行为。蒋仕波、叶茂杨控制蒋仕波、叶茂杨、高某萍、金某芳等17个主体名下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账户组于2013年12月18日合计持有科力远股票1634.59万股,持股比例达到5.19%,首次超过总股本的5%,并继续交易该股,2014年9月2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0.09%,2018年11月12日账户组持股比例达到15.04%。截至2022年5月27日,仍持有2.29亿股,占总股本的13.90%。蒋仕波、叶茂杨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于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股票,2013年12月19日(超比例后次日)至2022年5月27日,账户组合计买入科力远股票1.29亿股,买入成交金额16.9亿元,合计卖出3171.2万股,卖出成交金额6.24亿元。对外转让最后一笔交易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经计算,没有违法所得。
.71万元。经计算,违法所得475.19万元。
综上,蒋仕波、叶茂杨通过控制账户组持股科力远、浙海德曼,权益变动达5%后未按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股票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而是在限制期内继续买卖科力远、浙海德曼股票,该二人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对二人予以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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