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徽6岁男童被恶狗撕咬致死,家属向犬主索赔78万,法院如何判?
4万年前到1.5万年前狗就已经被驯化了,此后一直在按照人类所需进行潜在的“变异”,比如说性格更温顺,比如说眼睛更圆,大家于是纷纷称赞它们为“最忠实的朋友”。
不过狗毕竟是动物,没有思想的一种存在,有时候不知道为什么就会失控,所以具有一定危险,因此有层出不穷的恶犬咬人事件,比如刚刚才在热搜上挂了好几天的王某刚事件。
王某刚的狗将人咬伤后,王某刚采取了拒不承认、绝不道歉,说是道歉其实相当于威胁的流氓行径,令人倍感荒唐,当然最终他也被严重警告、撤职,调离岗位。
而本期要说到的案例,是一个小孩被狗咬身亡,父母要求涉事方赔偿78万余元的案例,那么最终这对父母是否能如愿以偿?还是像王某刚案件中的受害者一样艰难?
2017年4月16日下午,安徽省芜湖市某小区,年仅6岁的小明正在楼下玩耍,突然不知道从哪里冲出来一只大狗,从身后直接扑倒了他,小明虽然极力挣扎,但终究敌不过,脸被咬得血肉模糊。
首先是第一家医院狂犬疫苗刚好没了,不过医生认为只要在24小时内打完疫苗就没关系,于是给先给小明清理伤口,做了面部整形手术,第二天才给小明安排转院,注射了狂犬病疫苗。
然而因为没有第一时间注射狂犬病疫苗,到第8天明明身上开始出现一些异常症状,喊来南京某儿童医院专家会诊,最终诊断为狂犬病,狂犬病有多可怕大家应该都听说过,感染了这个病的人100%会死于呼吸或循环衰竭,5月22日小明抢救无效死亡。
小明妈辛辛苦苦把儿子养到6岁,怎么可能接受得了儿子就这么不明不白死去!她立马去查了小区监控,找到了狗,也摸清了狗主人,当即把狗主人李某和小区物业,以及医院告上了法庭,索赔78万元。
从以上描述来看就知道,这些人和机构组织是一定要赔的,狗主人李某为什么要赔?《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不管是什么犬满三月或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进行接种疫苗,犬只必须实行全程牵引,且主动避让儿童,制止犬只追逐和攻击他人,这些李某全都没有做到,所以他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小区为什么要赔?由于李某经常纵容自己的狗在小区里面随便走动,引起不少居民恐慌,所以很多居民找到物业进行投诉,可是物业一直对投诉视而不见,以至于未能事先扼杀潜在危害,违反了《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即违反了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进行投诉时,物业应当立即处理,且进行处理结果通告的规定。
那么医院又为何要赔?医院完全是操作不当的问题,当时小明的伤口是在面部,这里其实离中枢神经系统比较近,儿童易感染性又比较强,所以其实小明的情况不能以24小时内接种没关系一概而论,应该立即先进行清理,然后转院注射疫苗,再进行面部整容。
此外,《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工作规范》规定,对于处理犬咬伤伤口,首先应当使用清洁剂和流动水交替冲洗至少15分钟,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将伤口部位残留的狂犬病毒去除,但这个医院根本没有对小明的伤口进行冲洗,只是进行了清创,这不符合规范,不排除是之后狂犬病毒在面部整容时进入,造成小明感染。
也就是说医院存在过错,其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医院需要进行赔偿。
在侵权人存在多方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该案中,虽然是李某的狗造成的伤害,但是医院没有能及时处理,使得本应该能解决的问题恶化,所以医院承担大部分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李某被法院判赔27万余元,医院被判赔35万元余元,物业公司被判赔15.6万余元,合计赔偿78万余元,不过小明家属虽然拿到了赔偿,失去一个孩子的伤痛却永远都无法抚平了。
现在人和爱狗人士和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差,就是存在太多李某这样的人,养狗却不用心,总是拿“我家的狗从来不咬人”的侥幸心理,来搪塞劝告的人,等到真的出问题了,需要赔偿了,很多养狗人士又变成了王某刚的样子,拒不承认,死不道歉。
其实大家反对的不是养狗,谁小时候不对动画片里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画面心动,谁长到之后面对钢筋水泥的现实不想回家埋进绒绒的毛发里?
大家反对的是李某这样的人养狗,王某刚这样的人养狗,可是养狗这件事又走不了率先评估人品,然后再同意饲养的流程,最终就只能一刀切反对所有人养狗,爱狗人士要想改变这样状况,解决办法只有一个:好好养狗的同时,不要为不好好养狗的人找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