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4 月 19 日,江西奇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9 号)。
经查,奇信股份及相关人员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一)《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2015 年 12 月 11 日,奇信股份披露《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奇信股份涉嫌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虚假记载。
(二)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奇信股份通过签订虚假或放大金额的工程合同、对内部承包项目少计成本、体外支付少计费用等方式,虚增收入,虚增利润,2015-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中所含 2017 年、2018 年财务数据存在前述《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中的重大虚假内容。同日,奇信股份完成“20 奇信 01”的发行,募集资金 2 亿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奇信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万元罚款;对叶家豪处以1400万元罚款,其他相关人员拟被处以不同数额罚款。
同时,拟对叶家豪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拟对叶洪孝、余少雄、乔飞翔分别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拟对宋雪山、张翠兰、罗卫民分别采取 5 年市场禁入措施。
依据《处罚事先告知书》,奇信股份2015 年至 2019 年连续 5 年虚增利润总额总计 178,452.72 万元,将导致公司经追溯调整后连续 5 年净利润为负。上述事项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起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依据《证券法》及最高院最新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暂定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22年3月31日之间买入*ST奇信(代码:002781)且在2022年3月31日收盘时还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办理登记(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