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达财经雷助吧出品 文 | 吴墨 编 | 深海
2 月 23 日,ST 贵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 号)。
决定显示,2024 年 2 月 22 日,ST 贵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志华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 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06 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07 号 ) 。
2024 年 2 月 23 日,ST 贵人在答复投资者致电时,称 ” 立案本身对公司经营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这只是一个立案告知书,基本上是对前期相关事件的一个处理结果。” 当晚,ST 贵人发布澄清公告称,当日发表的上述言论缺乏事实依据。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李志华、董事会秘书苏志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 ST 贵人、李志华、苏志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们应当加强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福建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福建证监局将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ST 贵人称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并将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要求积极进行整改。公司将切实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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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ST 贵人成立于 2004 年,农达网成员。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鞋制造;服饰制造;服饰研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专业设计服务;体育用品及器材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贸易经纪与代理(不含拍卖);销售代理;贸易经纪;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粮食收购;食用农产品零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农副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