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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一、索赔条件下条件:在2019年1月5日到2022年1月10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并且在2022年1月1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以及,在2021年3月18日到2021年7月15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21年的投资者,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有望获赔【最终索赔区间可能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最终以人民法院认定为准】温馨提示:中国证监会作出对该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收到正式处罚通知书,受损股民可以着手准备资料诉讼。二、基本案件情况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接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2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70号),详见公司2022年12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2)。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3〕24号)
联系人:颜女士17456005+本人姓氏)在投资者获赔前不收取费用。投资者几点常见问答
Q
投资者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A
1、投资者本人的账户确认单/账户信息确认表(加盖营业部公章)
2、单只索赔股票的对账单(加盖营业部公章)
3、投资者本人的身份证公证文书
Q
什么条件下才符合索赔条件?
A
投资者(股民)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实施了相应的交易行为,即在诱多型虚假陈述中买入了相关证券,或者在诱空型虚假陈述中卖出了相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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