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ST瑞德(维权)股民索赔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大华所被判承担5%连带责任 来源:涨乐财富通

近日,投资人诉ST瑞德(600666)案件一审判决下达。投资人获得一审判决胜诉。法院认定ST瑞德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6年8月26日,揭露日为2018年6月2日,基准日为2018年6月25日,基准价为4.09元/股。哈尔滨中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告投资人的《核定意见书》并在判决中采纳了该意见书。

在《核定意见书》中核定材料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起诉状》

、《奥瑞德答辩状》、《大华答辩状》、《奥瑞德公司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中非系统性风险抗辩理由》、《原告投资者交易记录》。核定地点:上海高金金融研究院。核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委托书》。核定方法:首先针对奥瑞德公司构建损失量化计算模型,然后将涉案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记录导入该模型,由该模型根据计算出涉案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金额。

本次判决中,大华所也被判决承担了5%责任。法院认定大华所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于建永、段岩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据悉本次判决的奥瑞德(ST瑞德,600666)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是黑龙江省哈尔滨中院受理立案后,批次分别于2021年9月、10月、11月陆续开庭审理。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损失的,上市公司责任方应予以赔师”报名或咨询。最终索赔维权条件以法院判决为准。

师代理的27例奥瑞德投资者索赔案已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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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瑞德股民索赔案一审判决!股民胜诉,大华所被判承担5%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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