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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是诚信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部分案件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滥用诉讼权利,既给他人造成诉累,也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应当为此付出代价。用诉权行为予以惩戒的典型案例,对于倡导诚信诉讼、维护社会公正、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意义。
案情回顾
2021年,该上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决议决定转让其持有的某地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2021年1月,杨某向某市土地交易中心就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土地转让情况进行信访。后该土地交易中心向杨某回复:经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查,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已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占比超过25%,认定相关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
不久,作为该上市公司股东的杨某,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要求确认该上市公司作出的转让其控股子公司某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决议无效,理由如下:1.案涉地块截至目前尚未报建,未进行开发建设,故该转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该地块已经闲置十多年,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该土地处置应当经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政府批准,而被告出让该土地使用权并未经过批准;3.转让条件尚未成就,且转让未取得地块所在地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符合转让条件的确认;4.转让没有经过被告控股子公司的决议,违反公司法的规定;5.转让地块涉嫌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6.被告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违法。杨某认为决议无效,损害了其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某上市公司辩称,案涉决议合法有效,杨某在明知案涉地块交易合法的情况下,提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构成滥用诉讼权利。被
庭审中,被告某上市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多份杨某作为原告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以及一份某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上述证据证明,杨某此前曾多次向政府及监管机构举报该上市公司并提起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不起诉决定书载明,杨某曾于2011年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为由,向该上市公司敲诈人民币144万元,后民警及时赶到,杨某敲诈未能得逞。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经查,案涉宗地已完成投资额比例超过25%,具备土地转让条件,案涉宗地转让已获得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批准,且经核查,案涉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此外,该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并非上市公司,其公司决议无需对外披露。原告杨某主张案涉决议无效的理由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规定:“引导当事人本案中,被告系上市公司,杨某仅持有被告极少量的股票,案涉宗地转让事宜即使会引起股票价格波动,对杨某个人权益的影响也微乎其微。杨某在先行就案涉宗地转让情况向某市土地交易中心进行信访并获得答复之后,明知案涉宗地不属于闲置土地,仍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宗地转让非法的情况下,坚持提起本案诉讼。此外,杨某此前就被告公司相关问题曾向证监会、外汇局、银保监会等部门进行过多次投诉,并提起多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均被驳回。杨某还曾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为由,对被告实施过敲诈勒索行为。综上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杨某提起上诉,但在二审诉讼过程中,又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仅准许其撤回上诉,驳回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牛律说法
”
《民法典》第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准确判断权利行使的边界是在实践中准确适用该项原则的重要前提。
《公司法》第22条之所以赋予股东撤销诉权,是因为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一旦作出并生效,对公司及股东具有约束力,对股东关系重大,赋予股东该项权利能够更好地保护股东的个人权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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