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间即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在我国法律上属于强制性规范。

诉讼时效实质上是对当事人胜诉权的一种限制。也就是说,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超过诉讼时效有可能带来败诉的风险。而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与普通民事案件由不同的的起算点。

一、普通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根据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七条部分规定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诉讼时效起点,是以揭露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

法律规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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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票索赔|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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