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证券行业监管趋势持续从严,信息披露违法成本不断提升。根据威科先行数据,可检索到的虚假陈述民事裁判文书高达47589件。由于部分裁判文书尚未公开,人民法院实际审理的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应远超上述规模。在案件数量保持高位的同时,股民索赔金额更是不断刷新纪录,成都中院审理的某案中仅涉及券商的索赔规模已经高达近10亿元。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某安案累计索赔金额高14亿元左右以上。且呈现逐渐增加态势。但是,即使这样的态势下仍有部分上市公司免于民事赔偿。

本团队作为证券诉讼领域的专业团队,一直致力于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的研究。基于我们代理过多家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的诉讼经验和体会,本文就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中部分免于赔偿的生效判决案件做总结分析。以帮助相关主体快速、准确、全面的了解哪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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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总结

笔者从上述6个投资者败诉案例中可见: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必然构成民事侵权。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者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具体可分为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法院裁判理由主要集中在: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果关系”和“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的论证上。例如:国民技术案,案涉国民技术未及时披露的《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属于利好消息,但国民技术延迟公布利好消息的行为,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又如:新力金融案,法院侧重于新力金融公司股票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的数个交易日,其股价非但没有暴跌,反而出现逆市上涨,优于同期大盘和同类板块股价的走势的股价表现。“交易因果关系”在游久游戏案中,未披露一致行动人关系,此行为对投资人的投资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由此投资损失系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等因素导致,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并无关联。


案例汇总丨行政处罚后上市公司用这些答辩理由!成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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