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康(002411)公告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延安必康违法事实如下:
一、相关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二、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
三、相关临时报告信息披露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存在误导性陈述。
证监会认为,延安必康披露的《2015 年年度报告》《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以及相关临时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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