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安科索赔新进展:1499名投资者索赔5.7亿余元
【索赔条件】
ST中安(600654)索赔条件:凡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 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 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处罚决定书中显示:中安消技术未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对重大重组的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以及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招商证券接受了中安消的委托,担任该次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并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大资产重组审计工作。
【案件进展】
金和印花税损失合计约22.8万元,被告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瑞华所对中安科上述赔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2月3日,ST中安再次发布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2月2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其信息显示,法院已新增受理81名原告诉公司及共同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新增涉案金额为45031.36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相关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其已受理相关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合计1499例,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76560510.78元(另有两名原告已撤诉,撤诉金额为483530.71元)。
自处罚下达后,已经经过了将近两年的时间。一审法院判决四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投资者来说索赔成功的几率大大增加,铭沣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我们积极参加索赔,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索赔条件】
ST中安(600654)索赔条件:凡于2014年6月11日至2016年12月23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6年12月24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