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日,中昌大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建铭先生及时任总经理谢晶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8号。其内容为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证监会决定:对陈建铭、谢晶、胡侃没收违法所得11,472,258.06元,并处以22,944,516.12元罚款,其中对陈建铭罚款11,472,258.06元,对谢晶、胡侃分别罚款5,736,129.03元。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陈建铭等人在2018年2月9日至2019年1月16日期间,组织账户通过拉抬、对倒等手段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其控制的账户组在2018年2月9日开始建仓,并在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集中拉抬“中昌数据”股价。2019年1月10日至2019年1月16日,账户组大量减持,账户组持股量减少约100%,股价累计下跌35.89%。
操纵证券市场违反《证券法》,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情节严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前已有类似案件胜诉判决,受损投资者可诉讼索赔
此前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就蝶彩资产、谢风华与阙某合谋操纵恒康医疗股票案作出了行政处罚。2018年8月,该案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9年7月第一次开庭,2019年11月因被告申请二次开庭。 2021年1月1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投服中心提起的全国首例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支持诉讼――原告杨某诉阙某等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一审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这是1999年《证券法》颁布以来,全国操纵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第一单投资者胜诉的判决,实现了操纵市场民事赔偿实务领域“零的突破”。
在2018年2月9日到2019年1月9之间买入,并且在2019年1月9日收盘时仍持有“中昌数据”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由和浙江法制报联合组织的维权索赔。
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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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昌数据实控人操纵自家股票被处罚 符合条件的股民可诉讼索赔财经2021-06-03 1534财经2021-06-0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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