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

 案情简介:这是全国首例依据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以犯罪处罚款优先赔付投资者损失的证券类侵权案件。

2022年7月25号,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等十三名投资者与被告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十三名原告投资者主张在鲜言操纵期间,买卖了标的公司股票发生损失,要求赔偿。因鲜言采用连续买卖、洗售、虚假申报、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四种手法,于2014年1月17号至2015年6月12号操纵匹凸匹金融信息公司股票,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对其开出34.7亿余元的史上最大个人罚单。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标的股票价格和交易量,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一千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

上海金融法院认为鲜言实施了交易型和信息型混同的拉高型证券操纵,破坏了证券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使投资者无法依据真实价格进行买卖决策,额外支付了人为价格与真实价格的差价,由此产生损失。

该案涉及主板市场证券操纵认定、投资者交易损失与操纵行为的因果关系、投资损失计算方法等诸多新颖法律问题。本案法院认定操纵侵权适用交易与损失两重因果关系,公开市场中还适用欺诈市场理论和推定信赖原则,采用“净损差额法”“价格同步对比法”精确计算投资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鲜言赔偿投资者损失470余万元,并依据证券法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规定,对其证券操纵刑事案件罚没款作相应保全,优先用于执行民事判决确定的赔偿责任,最大程度实现中小投资者权利救济。

案评:这个案件是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件,它让证券法的这项原则首次在行政、刑事、民事立体追责中得以实现,打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是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一个“标杆式”的案件,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实现机制上,也是一个制度性的进步。

编辑 | 吴雅兰

一审 | 郑薏俊

二审 | 马   辉

三审 | 冯自安


典型案例:全国首例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证券侵权案—于某等十三名投资者与鲜言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案

股盾网提醒您: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