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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出资人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不同:
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我国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不需要对公司债承担责任,但是有三种情况,股东是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一是认缴未实缴的,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二是股东存在虚报资本、虚假出资、用非货币资产缴纳的资本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抽逃出资的,应当在应补足的资本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是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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